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588號
TPDV,99,司促,29588,20101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厚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可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