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371號
TPDV,99,司促,29371,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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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玉珠
      王宜玄
      蕭若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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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