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簇星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簇星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舒成 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簇星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之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釋 明對相對人舒成基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99年 12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9年12月10日陳報舒成基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 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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