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593號
TPDV,99,司促,28593,201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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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丁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青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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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