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547號
TPDV,99,司促,28547,201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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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奧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京媛
      蔡絢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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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奧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