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240號
TPDV,99,司,240,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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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鍾富榮
相 對 人 惠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春
訴訟代理人 許晏睿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蔚誠會計師為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第110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 ,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 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 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鍾安東出資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 入股相對人公司,並於民國91年12月20日修訂章程,及於92 年1 月16日經主管機關同意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嗣後因 鍾安東於92年5 月28日過世,經其繼承人鍾富榮鍾貞妹鍾春英鍾桂英鍾華英等5人於92年6月26日合意簽訂遺分 割協議書,且於92年9月4日向財政部分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 請鍾安東遺產,並核定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依上開遺 產分割協議書記載,鍾安東過世遺產中之「惠生有限公司」 之股份歸由聲請人所有,是聲請人自繼承鍾安東所持有相對 人公司之股份共為290 萬,佔相對人公司股份比例為10%, 且持有期間均已逾一年時間,茲因聲請人從未審閱相對人公 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公司營運表冊,致聲請人無從 知悉相對人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及財務情形。為此依公司法第 11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2年度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以 維權益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規定,於裁定選派 檢查人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公司之各項 營運表冊均透明公開,聲請人得以隨時至相對人公司查閱, 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



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東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之人之身分要 件,堪予認定。加以,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選派之檢查人,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3 %之股東之要件外,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則揆諸前 開說明,聲請人既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要件 ,本件聲請即合於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應予准許, 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雖相對人主張公司各項營運表冊 均透明公開,聲請人得以隨時至相對人公司查德,並無選派 檢查人必要云云,然本件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 就聲請人是否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繼續1 年以上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形式要件予以審查為已 足,茲既本件聲請人現既登記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且係繼 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達10%,則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 薦會計師一名以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張蔚 誠會計師任之,張蔚誠會計師係政治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 王庸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 帳員組長、建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中華工商研究所 講師,執業會計師有21年之經驗,現職為南台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執業會計師,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99年12月22日北市會 字第0990668 號函暨所附學經歷表在卷可參,本院認吳佩珍 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 檢查人,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 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 ,爰依法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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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