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371號
TPDV,99,勞訴,371,2010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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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71號
原   告 謝宜真
被   告 永大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江
被   告 富吉有限公司
被   告 如意視廳歌城
法定代理人 賴建行
被   告 鉅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 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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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大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