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林中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寶貴等因98年重訴字第336號拆屋還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
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
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