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張基仕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因98年重訴字
第33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