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180號
TPDV,98,執消債更,180,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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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景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由債權人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各有 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函及合併公告等件在卷足憑,其等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核 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債務人經本院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其服役期間因公傷殘,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每月領取就養金新台幣(下同)14,150元及每年領取春節慰 問金13,860元,並奉國防部核定「因公壹等殘」,撫卹終身 ,民國99年撫卹金計36,630元,又依內政部函頒「義務役傷 殘退伍軍人一次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放標準 」 規定,每年發放三節慰問金合計45,000元,每年尚領有兵役 處三節慰問金30,000元,各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98年12月25日北市榮服字第00000000 00號函、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99年 1月22日國後留 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北市政府兵役處98年12月 9日北 市兵管字第 00000000000號函、三節慰問金存摺入帳明細等 件在卷足憑,是其確有每月平均24,608元之固定收入。而其 查無其他工作所得或社會補助,復有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9年10月13日函附卷 可稽,至其名下縱有1998年份之日產汽車乙輛及華隆股份有 限公司投資額60元,惟價值不高。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更生方案確定後之次月10日為第 1 期,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3,500元,共清償96期, 合計8年,總清償數額1,296,000元,清償成數31.98%,並於 每期當月10日依債權比例,按期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該更 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 未為確答,視為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逾期始以書面確答不同意,應視為同意外,其餘債 權人均以書面確答不為同意,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 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
四、惟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4,608元,已見前述,其每月支 出提列11,090元,包含膳食費、交通費、國民年金、水電瓦



斯、電信費、日常用品費等,該金額遠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99年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614元,顯無浪費 情事,其以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13,500元作為每期清償 金額,共清償96期,合計8年,總清償數額達1,296,000元, 足認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該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至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債務 人尚有工作能力得再增加收入云云,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 甦之機會,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 準,倘債務人所列收入確實,支出又屬必要,並以收入扣除 支出之餘額用供清償,其方案堪認適當;又債務人除上開就 養金等收入外,並無其他工作所得,有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再徵諸其服役期間因公受傷 致失右手掌,已難期其覓得穩定工作,而行政院按月發放之 就養金係為安置其生活,倘有固定職業即終止就養,復有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上開函文 在卷足憑,自難期債務人於現有就養金等收入外另闢收入來 源,債權人上開主張均不足採。是上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爰依同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不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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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