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533號
TPDV,97,司,533,201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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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溫孟智
相 對 人 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山即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五三三號呈報清算人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五三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 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該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解散後,清算人未公開財務報表 予股東閱覽查閱,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經接獲威久公司開 會通知才知道吉台公司已經清算完結,為知悉清算過程,確 保權益,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業據其提出相對 人公司股東名簿影本為憑。該股東名簿影本雖與相對人之清 算人於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提出於本院之股東名冊不同,惟 仍堪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可能就聲請人是否具有股東身分 或股東權利有所爭議,且因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涉及相對人 公司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等清算 程序之進行,對於該公司清算人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 即有影響股東權益之可能,從而,堪認聲請人就系爭呈報清 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 ,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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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登山即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