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信貞
被 告 陳賢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甲對乙詐欺,地院判罪,甲不服,提起 上訴。嗣丙向地檢處告訴甲詐欺,檢察官認與上訴之詐欺案 有連續犯關係,簽移高院併辦後,高院就上訴之部分駁回, 就併辦之部分因犯罪不能證明,不另於主文為無罪之諭知。 此時,丙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3號法律問題、司法院(74)廳 刑一字第452 號函文參照)。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 ,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業經本院認以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本應為無罪諭知,但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 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 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