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493號
TPDM,99,附民,493,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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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賴永輝
被   告 郭雯萍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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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