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醫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一
黃任鴻
王淑芬
巫弘毅
林金英
何永霖
黃玉琁
萬治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7233號、第9819號),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宏一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陸仟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黃任鴻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淑芬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巫弘毅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金英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永霖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玉琁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萬治華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巫弘毅、林金英、何永霖、黃玉 琁、萬治華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某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均明知陳宏一未具備合法中醫師 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且彼等均無中醫、中藥之專 業知識,黃任鴻、王淑芬、巫弘毅、林金英、何永霖、黃玉 琁、萬治華、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某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自身或親友並無罹患疾病而因服 用中藥材而治癒之事實,竟分別基於執行醫療業務之集合犯 意聯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5月6 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由陳宏一承租臺北市○○區○○ 路1段380巷38號8樓之房屋為主要據點,並作其與萬治華居 住、休息之地,另承租臺北市○○街118巷1號5樓之房屋供 黃任鴻、王淑芬、巫弘毅、林金英、何永霖、黃玉琁居住、 休息之用,陳宏一復以每套中藥材約新臺幣(下同)546元 之代價,向不知情之不詳中藥店購得市面上常見之平價中藥 材,以充作稀有高貴藥材,再由黃任鴻、王淑芬、巫弘毅、 林金英、何永霖、黃玉琁、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為外場人員,以黃任鴻 和王淑芬、巫弘毅和林金英、何永霖與黃玉琁、上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與成年男子,兩兩一組,在位於臺 北市之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等 醫療機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邱黃陣等人搭訕,謊稱彼等之 親人亦罹患與邱黃陣等人之相同疾病,經「陳醫師」看診及 服用其販賣之中藥後,身體病症即明顯改善云云,而誘騙邱 黃陣等人至上開位於基隆路1段之據點,外場人員並趁機私 下以行動電話聯絡擔任內場人員之陳宏一,或以其他不詳方 式告知陳宏一有關邱黃陣等人之病情,嗣由陳宏一假扮「陳 醫師」,以口頭問診、比出1根手指指示邱黃陣等被害人觀 看、指示被害人吐舌頭、握手、觀看被害人雙手、把脈等方 式看診後,對邱黃陣等人告稱其等身體健康嚴重不佳,並訛 稱:其所有之中藥材為為金門一條根、高級赤芝、西藏紅景 天、新疆天山雪蓮等稀有高貴中藥材,對邱黃陣等人所罹患 之疾病甚有療效,進而以一包(一套)中藥1萬8千元至7萬 元不等之價格推銷販賣其前開以低價購入之平價中藥材,除 鄭珠明、卓江連鴦、陳謝禎淑因察覺有異,未交付陳宏一購 藥款項外,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邱黃陣等人均因而陷於錯誤
,而分別交付1,000元至21萬6,00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上開平 價藥材;萬治華則係依陳宏一之指示,負責接送被害人返家 、取款。所詐得之款項則由陳宏一與搭配之二人一組成員均 分(陳宏一取得一半、另二人成員共得一半),萬治華則視 接送地點之遠近不同,而自陳宏一處領取一次出車接送1至2 千元不等之代價(犯罪被告、犯罪時間、被害人、遭詐騙金 額、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嗣於98年7月28日,為 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簽發之搜索票至上開據點及臺北市○ ○區○○街118巷1號5樓搜索時查獲,並扣得分屬陳宏一等 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邱黃陣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巫弘毅、林金英、何永 霖、黃玉琁、萬治華對於前揭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查、 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 邱黃陣等27名被害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 復有被告等人書立交付予鄭珠明等被害人之字條等件附卷可 稽,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證,足認被告等人之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所為,係犯醫師法 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 取財未遂罪。核被告巫弘毅、林金英、何永霖、黃玉琁所為 ,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所示之27 次犯罪行為,被告等人係分別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醫師法 第28條前段之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或同法第3項、第1項之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論以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 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 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等人所犯醫師法第28條 前段之犯罪,其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是被告等人 於上開密集期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1段380巷38號 8樓之據點內,假冒合格醫師所為之多次醫療業務行為,在 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 一罪之集合犯。被告等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分別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 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等人利用他人遭受病痛身心脆弱之際,詐騙他人 財物,應予非難,惟被告等人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 態度尚佳,復已賠償告訴人邱黃陣、陳黃曉園、陳菊、張卓 美菊、吳鳳嬌、莊許嫌、陳林寶琴、鄭彩玉、賴郭素靜、張 趙東平、周桂英、蔡陳美津、謝陳雪玉、方梅、鍾惠、單陳 春蘭、施清彬、張林凉子、林阿園、林明秀、黃春妹一定之 金額,而與該等告訴人達成和解,謝陳雪玉、方梅、鍾惠、 單陳春蘭、施清彬、張林凉子、林阿園、林明秀等人亦於本 院99年11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人之意( 此參該日筆錄),復有和解書20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0 頁至第61頁、第93頁至第100頁),兼衡被告等人之品行、 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得利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另被告陳宏一、王淑芬、巫弘毅、林金英、何永霖、黃玉琁 、萬治華等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黃任鴻雖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惟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 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陳宏一併予宣 告緩刑3年,就其餘被告部分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 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等 人所為確為法所不許,且彼等自告訴人處所詐得之款項共達 182萬1千元,而除被告何永霖、黃玉琁外,其餘被告至今所 給付之賠償金額仍低於彼等所詐取之金額,為促使其日後得 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 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陳宏一、黃任鴻、王淑 芬、巫弘毅、林金英、萬治華等人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所 得利益之多寡、已賠償告訴人之情形、經濟狀況,併諭知被 告陳宏一應於102年7月1日前向公庫支付16萬6千元,被告黃
任鴻、黃淑芬應各於101年7月1日前向公庫支付6萬7千元, 被告巫弘毅、林金英應各於101年7月1日前向公庫支付3萬2 千元,被告萬治華應於101年7月1日前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 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㈣扣案之藥包12包、紅景天中藥1包,係被告陳宏一犯本案違 反醫師法所使用之藥物,爰併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之夾鏈袋2包、包裝盒1個,係被告陳宏一用以包裝中 藥材,扣案之彈簧秤係被告陳宏一用以秤量中藥之重量,扣 案之租賃契約書2件,其內容係被告陳宏一承租本案臺北市 ○○路○段380巷38號8樓及臺北市○○街118巷1號5樓之房屋 ,其中前者係被告等人犯案據點,後者則係供被告黃任鴻、 王淑芬、巫弘毅、林金英、何永霖、黃玉琁居住使用,均為 供本案犯罪所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7、11、13至15所示 之行動電話,分別係被告陳宏一、萬治華、黃任鴻、何永霖 、黃玉琁用以彼此間聯繫,或與被害人聯繫,分別為供被告 陳宏一、萬治華、黃任鴻、何永霖、黃玉琁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記帳單5張,係被告黃任鴻因犯本罪所生之物;且上 開物品分別係被告陳宏一、萬治華、黃任鴻、何永霖、黃玉 琁所有,爰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 收。自被告萬治華扣得之現金新臺幣6,000元,自被告陳宏 一處扣得之現金新臺幣91,100元,自被告黃任鴻處扣得之現 金新臺幣14萬5千元、人民幣11,704元,自被告何永霖處扣 得之現金新臺幣3萬元,均係自被害人詐騙而得之贓款,業 據被告等人供承無訛,應發還予被告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 知。另自被告萬治華處扣得之現金新臺幣8900元,廠牌長江 三號、型號A968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自被告黃任鴻處扣得之美 金104元、港幣60元、銀行存摺4本、印章5個,自被告王淑 芬處扣得之個人通訊簿1本、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 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自黃玉 琁處扣得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均與本案犯罪無涉,業據被告萬治華、黃任鴻、王淑芬 、黃玉琁等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屬實(見本院99年10月11日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 犯罪有關,亦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甄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被告│犯罪時間│被 害 人│遭詐騙金額│犯 罪 事 實 │
│ │ │ │ │(新臺幣,│ │
│ │ │ │ │下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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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宏一、│98年5月6│邱黃陣 │7萬2,000元│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日中午12│ │ │利用邱黃陣在臺北市國泰醫院拿取│
│ │王淑芬、│時許 │ │ │治療心臟病藥物之機會,由王淑芬│
│ │萬治華 │ │ │ │向邱黃陣訛稱:其母親因相同疾病│
│ │ │ │ │ │纏身,經陳醫師看診後痊癒云云,│
│ │ │ │ │ │再由黃任鴻駕車帶至彼等位於臺北│
│ │ │ │ │ │市○○區○○路1段380巷38號8樓 │
│ │ │ │ │ │之據點,由陳宏一假扮中醫師,以│
│ │ │ │ │ │伸出1隻手指頭,指示邱黃陣用眼 │
│ │ │ │ │ │睛看著該手指頭及握手3次之方式 │
│ │ │ │ │ │看診,並向邱黃陣告稱其有心臟疾│
│ │ │ │ │ │病,並佯稱:伊之中藥係高級藥材│
│ │ │ │ │ │、可降血壓、通血路、改善心臟病│
│ │ │ │ │ │症狀云云,致邱黃陣陷於錯誤而以│
│ │ │ │ │ │7萬2,000元之價格購買4帖中藥, │
│ │ │ │ │ │並由萬治華駕車載送邱黃陣返家、│
│ │ │ │ │ │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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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宏一、│98年5 月│鄭珠明 │0元 │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利用鄭珠│
│ │黃任鴻、│26日某時│ │ │明因糖尿病至臺北市臺北醫學大學│
│ │王淑芬 │ │ │ │附設醫院神經內科就診之機會,由│
│ │ │ │ │ │王淑芬向鄭珠明誇稱:其母親因相│
│ │ │ │ │ │同疾病纏身,吃了1帖中藥後身體 │
│ │ │ │ │ │變好云云,再由黃任鴻駕車帶至彼│
│ │ │ │ │ │等位於臺北市○○區○○路1段380│
│ │ │ │ │ │巷38號8樓之據點,由陳宏一假扮 │
│ │ │ │ │ │中醫師把脈看診,向鄭珠明告稱鄭│
│ │ │ │ │ │珠明患有糖尿病及有肝臟排毒不好│
│ │ │ │ │ │等症狀,及佯稱:伊之中藥係高級│
│ │ │ │ │ │珍貴藥材,內含金門一條根、高級│
│ │ │ │ │ │赤芝、西藏紅景天、新疆天山雪蓮│
│ │ │ │ │ │花等,服用後糖尿病即會痊癒云云│
│ │ │ │ │ │,王淑芬並書立上載聯絡電話「09│
│ │ │ │ │ │00000000」之紙條,陳宏一並書立│
│ │ │ │ │ │上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紙│
│ │ │ │ │ │條暨上載「一條根、雪蓮花、紅景│
│ │ │ │ │ │天、赤芝」等文字之紙條,均交付│
│ │ │ │ │ │予鄭珠明,致鄭珠明陷於錯誤而允│
│ │ │ │ │ │諾購買中藥,惟因鄭珠明事後察覺│
│ │ │ │ │ │有異,始未交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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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宏一、│98年5月 │謝陳雪玉│3萬6,000元│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27日13時│ │ │利用謝陳雪玉在位於臺北市之財團│
│ │王淑芬、│許 │ │ │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拿取治療腦神經│
│ │萬治華 │ │ │ │衰弱藥物之機會,由王淑芬向謝陳│
│ │ │ │ │ │雪玉誆稱:其婆婆因相同疾病纏身│
│ │ │ │ │ │,經陳醫師看診後痊癒云云,再由│
│ │ │ │ │ │黃任鴻駕車帶至彼等位於臺北市信│
│ │ │ │ │ │義區○○路○段380巷38號8樓之據 │
│ │ │ │ │ │點,由陳宏一假扮中醫師,以伸出│
│ │ │ │ │ │1隻手指頭,指示謝陳雪玉用眼睛 │
│ │ │ │ │ │看著該手指頭、吐舌頭之方式看診│
│ │ │ │ │ │後,向謝陳雪玉告稱其有腦神經衰│
│ │ │ │ │ │弱疾病,及佯稱:伊之中藥係高級│
│ │ │ │ │ │藥材,內含金門一條根、高級赤芝│
│ │ │ │ │ │、西藏紅景天、新疆天山雪蓮花等│
│ │ │ │ │ │,有促進血液循環、補腎滋陰等療│
│ │ │ │ │ │效云云,黃任鴻並書立上載聯絡電│
│ │ │ │ │ │話「0000000000」紙條1張,陳宏 │
│ │ │ │ │ │一則書立上載聯絡電話「00000000│
│ │ │ │ │ │40」之紙條1張,均交付予謝陳雪 │
│ │ │ │ │ │玉,致謝陳雪玉陷於錯誤,以3萬 │
│ │ │ │ │ │6,000元之價格購買1包中藥,並由│
│ │ │ │ │ │萬治華駕車載送謝陳雪玉返家、取│
│ │ │ │ │ │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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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宏一、│98年5月 │方梅 │5萬元 │陳宏一、萬治華利用方梅在臺北市│
│ │萬治華、│底某日 │ │ │臺安醫院看糖尿病、心臟病之際,│
│ │某真實姓│ │ │ │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
│ │名、年籍│ │ │ │子向方梅詐稱:其母親因相同疾病│
│ │不詳之成│ │ │ │纏身,服用中藥後,病況控制得很│
│ │年女子、│ │ │ │好云云,再由自稱該名女子之配偶│
│ │某真實姓│ │ │ │即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 │名、年籍│ │ │ │子駕車帶至彼等位於臺北市信義區│
│ │不詳之成│ │ │ │基隆路1段380巷38號8樓之據點, │
│ │年男子 │ │ │ │由陳宏一假扮中醫師把脈看診,佯│
│ │ │ │ │ │稱:伊之中藥內含一條根,從大陸│
│ │ │ │ │ │帶來,服用後,糖尿病狀況將得到│
│ │ │ │ │ │改善云云,致方梅陷於錯誤,而以│
│ │ │ │ │ │5萬元之價格購買2帖中藥,再由萬│
│ │ │ │ │ │治華駕車載送方梅取款、返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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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宏一、│98年5 月│陳黃曉園│10萬8,000 │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間某日 │ │元 │利用陳黃曉園在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 │王淑芬、│ │ │ │做完腰部復健之際,由王淑芬向陳│
│ │萬治華 │ │ │ │黃曉園訛稱:其婆婆因相同疾病纏│
│ │ │ │ │ │身,經陳中醫師看診後痊癒云云,│
│ │ │ │ │ │再由黃任鴻駕車帶至彼等位於臺北│
│ │ │ │ │ │市○○區○○路1段380巷38號8樓 │
│ │ │ │ │ │之據點,由陳宏一假扮中醫師,以│
│ │ │ │ │ │看著陳黃曉園雙手及把脈方式看診│
│ │ │ │ │ │後,向陳黃曉園告稱其患有糖尿病│
│ │ │ │ │ │、血氣不順等疾病,及佯稱:伊之│
│ │ │ │ │ │中藥係高級藥材,內含金門一條根│
│ │ │ │ │ │、高級赤芝、西藏紅景天、新疆天│
│ │ │ │ │ │山雪蓮花等,有治療骨頭疼痛、記│
│ │ │ │ │ │憶力減退等療效云云,王淑芬並書│
│ │ │ │ │ │立上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
│ │ │ │ │ │紙條,陳宏一並書立上載聯絡電話│
│ │ │ │ │ │「0000000000」之紙條,暨上載「│
│ │ │ │ │ │倒1500cc的水6瓶半煮滾後切小火 │
│ │ │ │ │ │再煮1小時,關火前請先撈起藥材 │
│ │ │ │ │ │再關火,等冷卻後裝瓶放冷凍庫備│
│ │ │ │ │ │用;放內鍋1碗藥汁、2碗清水(加│
│ │ │ │ │ │熱1碗藥汁、1碗清水)、半碗牛蒡│
│ │ │ │ │ │(切片)、1湯匙枸杞;外鍋放1杯│
│ │ │ │ │ │半的水;早空腹、晚睡前各服1 碗│
│ │ │ │ │ │;1星期燉2天」等文字之紙條,均│
│ │ │ │ │ │交付予陳黃曉園,致陳黃曉園陷於│
│ │ │ │ │ │錯誤,而以10萬8,000元之價格購 │
│ │ │ │ │ │買3包中藥,再由萬治華駕車載送 │
│ │ │ │ │ │陳黃曉園返家、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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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宏一、│98年6月4│鍾惠 │3萬5,000元│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日15時許│ │ │利用鍾惠在臺北市國泰醫院拿取治│
│ │王淑芬、│ │ │ │療心臟病藥物之機會,由王淑芬向│
│ │萬治華 │ │ │ │鍾惠佯稱:其婆婆因相同疾病纏身│
│ │ │ │ │ │,經陳中醫師看診後痊癒云云,再│
│ │ │ │ │ │由黃任鴻駕車帶至彼等位於臺北市│
│ │ │ │ │ │信義區○○路○段380巷38號8樓之 │
│ │ │ │ │ │據點,由陳宏一假扮中醫師,以伸│
│ │ │ │ │ │出1隻手指頭,叫鍾惠用眼睛看著 │
│ │ │ │ │ │該手指頭及握手數次之方式看診後│
│ │ │ │ │ │,向鍾惠告稱其有心臟方面、高血│
│ │ │ │ │ │壓等疾病,及佯稱:伊之中藥係高│
│ │ │ │ │ │級藥材,內含金門一條根、高級赤│
│ │ │ │ │ │芝、西藏紅景天、新疆天山雪蓮花│
│ │ │ │ │ │等成份,有促進血液循環、補腎滋│
│ │ │ │ │ │陰等療效云云,陳宏一並書立上載│
│ │ │ │ │ │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紙條,│
│ │ │ │ │ │王淑芬則書立上載聯絡電話「0919│
│ │ │ │ │ │441426」之紙條,均交付予鍾惠,│
│ │ │ │ │ │致鍾惠陷於錯誤,而以3萬5,0 00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1包中藥,再由萬治 │
│ │ │ │ │ │華駕車載送鍾惠返家、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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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宏一、│98年6月8│陳菊 │14萬4,000 │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日15時許│ │元 │利用陳菊至臺北市基督復臨安息日│
│ │王淑芬、│ │ │ │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下稱臺│
│ │ │ │ │ │安醫院)骨科就診之際,由王淑芬│
│ │ │ │ │ │向陳菊誆稱:其母親因相同疾病纏│
│ │ │ │ │ │身,經陳中醫師看診後痊癒云云,│
│ │ │ │ │ │再由黃任鴻駕車帶至彼等位於臺北│
│ │ │ │ │ │市○○區○○路1段380巷38號8樓 │
│ │ │ │ │ │之據點,由陳宏一假扮中醫師,以│
│ │ │ │ │ │伸出1隻手指頭,叫陳菊用眼睛看 │
│ │ │ │ │ │著該手指頭之方式看診後,向陳菊│
│ │ │ │ │ │告稱其有骨頭痛之疾病,及佯稱:│
│ │ │ │ │ │伊之中藥係高級藥材,內含金門一│
│ │ │ │ │ │條根、高級赤芝、西藏紅景天、新│
│ │ │ │ │ │疆天山雪蓮花等,有降低膽固醇、│
│ │ │ │ │ │通血路等療效云云,陳宏一並書立│
│ │ │ │ │ │上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紙│
│ │ │ │ │ │條,王淑芬並書立上載聯絡電話「│
│ │ │ │ │ │0000000000」之紙條,暨上載「台│
│ │ │ │ │ │中」等文字之紙條,均交付予陳菊│
│ │ │ │ │ │,致陳菊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以│
│ │ │ │ │ │14萬4,000元之價格購買4包中藥,│
│ │ │ │ │ │再由萬治華駕車載送陳菊返家、取│
│ │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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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宏一、│98年6 月│張卓美菊│3萬元 │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10日某時│ │ │利用張卓美菊因為白內障疾病至位│
│ │王淑芬、│ │ │ │於臺北市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即│
│ │萬治華 │ │ │ │長庚紀念醫院)就診之際,由王淑│
│ │ │ │ │ │芬向張卓美菊詐稱:其母親因相同│
│ │ │ │ │ │疾病纏身,經陳中醫師看診吃藥後│
│ │ │ │ │ │痊癒云云,再由黃任鴻駕車帶至彼│
│ │ │ │ │ │等位於臺北市○○區○○路1段380│
│ │ │ │ │ │巷38號8樓之據點,由陳宏一假扮 │
│ │ │ │ │ │中醫師,以把脈、伸出1隻手指頭 │
│ │ │ │ │ │,叫張卓美菊用眼睛看著該手指頭│
│ │ │ │ │ │之方式看診後,向張卓美菊告知疾│
│ │ │ │ │ │病症狀,及佯稱:伊之中藥係高級│
│ │ │ │ │ │藥材,內含金門一條根、高級赤芝│
│ │ │ │ │ │、西藏紅景天、新疆天山雪蓮花等│
│ │ │ │ │ │,對老人的筋骨非常有療效云云,│
│ │ │ │ │ │王淑芬並書立上載聯絡電話「0919│
│ │ │ │ │ │441426」之紙條,陳宏一並書立上│
│ │ │ │ │ │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紙條│
│ │ │ │ │ │,暨上載「一條根、雪蓮花、紅景│
│ │ │ │ │ │天、赤芝」、「倒1500cc的水2瓶 │
│ │ │ │ │ │半;內鍋1碗藥汁、2碗清水、半碗│
│ │ │ │ │ │牛蒡(切片)、1湯匙枸杞;外鍋 │
│ │ │ │ │ │放1杯半的水;早空腹、晚睡前各 │
│ │ │ │ │ │服1碗;1星期燉2天」等文字之紙 │
│ │ │ │ │ │條,均交付予張卓美菊,致張卓美│
│ │ │ │ │ │菊陷於錯誤而以3萬元之價格購買1│
│ │ │ │ │ │包中藥,再由萬治華駕車載送張卓│
│ │ │ │ │ │美菊返家、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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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宏一、│98年6 月│吳鳳嬌 │7萬2,000元│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16日中午│ │ │利用吳鳳嬌至臺北市國泰醫院心臟│
│ │王淑芬、│12時許 │ │ │科及風濕科就診之際,由王淑芬向│
│ │萬治華 │ │ │ │吳鳳嬌訛稱:其婆婆吃了陳醫師的│
│ │ │ │ │ │藥後疾病痊癒云云,再由黃任鴻駕│
│ │ │ │ │ │車帶至彼等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基隆│
│ │ │ │ │ │路1段380巷38號8樓之據點,由陳 │
│ │ │ │ │ │宏一假扮中醫師看診,佯稱:其中│
│ │ │ │ │ │藥係高級藥材,內含金門一條根、│
│ │ │ │ │ │高級赤芝、西藏紅景天、新疆天山│
│ │ │ │ │ │雪蓮花等,有促進血液循環、補腎│
│ │ │ │ │ │滋陰等療效云云,陳宏一並書立上│
│ │ │ │ │ │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紙條│
│ │ │ │ │ │,暨上載「倒1500cc的水4瓶半, │
│ │ │ │ │ │煮滾後切小火再煮1小時,內鍋1碗│
│ │ │ │ │ │藥汁、2碗清水、半碗牛蒡(切片 │
│ │ │ │ │ │)、1湯匙枸杞;外鍋放1杯半的水│
│ │ │ │ │ │;早空腹、晚睡前各服1碗,1星期│
│ │ │ │ │ │燉2天」等文字之紙條,均交付予 │
│ │ │ │ │ │吳鳳嬌,吳鳳嬌因而陷於錯誤信以│
│ │ │ │ │ │為真,以7萬2,000元之價格購買2 │
│ │ │ │ │ │包(加送1包)中藥,再由萬治華 │
│ │ │ │ │ │駕車載送吳鳳嬌返家、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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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宏一、│98年6 月│單陳春蘭│14萬4,000 │陳宏一、巫弘毅、林金英、萬治華│
│ │巫弘毅、│17日某時│ │元 │利用單陳春蘭因糖尿病至臺北市臺│
│ │林金英、│ │ │ │安醫院就診之際,由林金英向單陳│
│ │萬治華 │ │ │ │春蘭佯稱:其母親吃了陳醫師的藥│
│ │ │ │ │ │後症狀變好云云,再由巫弘毅駕車│
│ │ │ │ │ │帶至彼等位於臺北市○○區○○路│
│ │ │ │ │ │1段380巷38號8樓之據點,由陳宏 │
│ │ │ │ │ │一假扮中醫師,以伸出1隻手指頭 │
│ │ │ │ │ │,指示單陳春蘭用眼睛看著該手指│
│ │ │ │ │ │頭之方式看診後,向單陳春蘭告稱│
│ │ │ │ │ │其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及佯│
│ │ │ │ │ │稱:伊之中藥係高級藥材,內含金│
│ │ │ │ │ │門一條根、高級赤芝、西藏紅景天│
│ │ │ │ │ │、新疆天山雪蓮花等,可治療高血│
│ │ │ │ │ │壓、糖尿病云云,陳宏一並書立上│
│ │ │ │ │ │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紙條│
│ │ │ │ │ │,暨上載「一條根、雪蓮花、紅景│
│ │ │ │ │ │天、赤芝」、「倒1500cc的水8瓶 │
│ │ │ │ │ │半,煮滾後切小火再煮1小時;內 │
│ │ │ │ │ │鍋1碗藥汁、2碗清水、半碗牛蒡(│
│ │ │ │ │ │切片)、1湯匙枸杞;外鍋放1杯半│
│ │ │ │ │ │的水,早空腹、晚睡前各1碗;1 │
│ │ │ │ │ │星期燉2天」等文字之紙條,林玉 │
│ │ │ │ │ │美並書立上載聯絡電話「00000000│
│ │ │ │ │ │45」之紙條,暨上載「大湖公園介│
│ │ │ │ │ │紹中醫」等文字之紙條,均交付予│
│ │ │ │ │ │單陳春蘭,致單陳春蘭陷於錯誤信│
│ │ │ │ │ │以為真,而以14萬4,000元之價格 │
│ │ │ │ │ │購買4包中藥,再由萬治華駕車載 │
│ │ │ │ │ │送單陳春蘭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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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宏一、│98年6 月│莊許嫌 │4,000元 │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25日16時│ │ │利用莊許嫌至臺北市國泰醫院骨科│
│ │王淑芬、│許 │ │ │就診之際,由王淑芬向莊許嫌誆稱│
│ │萬治華 │ │ │ │:其母親吃了1帖中藥後痊癒云云 │
│ │ │ │ │ │,再由黃任鴻駕車帶至彼等位於臺│
│ │ │ │ │ │北市○○區○○路1段380巷38號8 │
│ │ │ │ │ │樓之據點,由陳宏一假扮中醫師看│
│ │ │ │ │ │診,並向莊許嫌佯稱:伊之中藥係│
│ │ │ │ │ │高級藥材,內含金門一條根、高級│
│ │ │ │ │ │赤芝、西藏紅景天、新疆天山雪蓮│
│ │ │ │ │ │花等,有促進血液循環、幫助睡眠│
│ │ │ │ │ │等療效云云,使莊許嫌陷於錯誤信│
│ │ │ │ │ │以為真,當場以14萬4,000元之價 │
│ │ │ │ │ │格訂購3帖中藥,並交付4,000元訂│
│ │ │ │ │ │金與陳宏一,再由萬治華駕車載送│
│ │ │ │ │ │莊許嫌返家取款,嗣因莊許嫌察覺│
│ │ │ │ │ │有異,始未交付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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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宏一、│98年7月3│陳林寶琴│3萬6,000元│陳宏一、黃任鴻、王淑芬、萬治華│
│ │黃任鴻、│日某時 │ │ │利用陳林寶琴至臺北市臺安醫院骨│
│ │王淑芬、│ │ │ │科就診之際,由王淑芬向陳林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