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483號
TPDM,99,訴,1483,20101227,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98號
99年度訴字第1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昌平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2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昌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扣案之未成年少女之猥褻影像、照片、記錄聯絡對象個資文件壹紙、電動按摩棒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邱昌平達明電腦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6 號1樓,下稱達明公司)負責人,基於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 交易之概括犯意,及引誘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 、與未滿16歲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拍攝未滿 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影片或其他物品、強制 性交、猥褻之犯意,先後為以下行為:
(一)於民國95年初,先在平面媒體刊登網咖徵才廣告,待未成 年少女依廣告打電話應徵時,邱昌平即自稱為「小陳」, 並告之已無缺額,惟尚有其他工作,即只要單純陪男網友 看電影2小時、薪資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工作,若網友 毛手毛腳,則可另拿取數百元不等之小費等詞,引誘未成 年少女性交易,屆時邱昌平則以「網友」名義現身,而與 少女為性交易後,若見少女不知險惡,則再以「小陳」身 分,打電話聯絡少女,告之該網友對其十分欣賞,希望拍 攝照片為紀念為由,誘騙少女前往旅館房間拍攝照片,待 少女依約前來後,即在該旅館之房間內,仗其成人之勢以 強暴手段違反少女之意願,性侵害少女,並全程以相機拍 攝。嗣未成年少女Z(81年3月10日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E(83年9月3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先後 與其聯繫,邱昌平再佯以網友身分,於附表項次1、3所示 時、地,連續與少女Z為性交易;於附表項次2所示時、 地,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少女Z之意願而為性交; 於附表項次4、5、6所示時、地,違反少女E之意願而為 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後以少數金錢誘其為性交易並拍攝 照片。
(二)自97年2月起,利用達明公司名義,以徵選電腦維護工程 師、電腦售後技術服務人員、門市助理與工讀生等為幌,



透過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新店市○○ 路119之1號10樓,即俗稱之104人力銀行)於網際網路委 刊求才廣告,並藉由委刊業者可以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資料 庫瀏覽求職者相關姓名、年籍與聯絡電話之機會,鎖定年 齡約14至16歲之女性求職者,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與求職者連繫,先以「小陳」之暱稱向對 方表示係補習業者徵求電訪工讀生,俟取得對方信任後, 再佯以職缺已滿,可另提供陪男網友看電影、網拍模特兒 試拍等工作機會,待遇可達每2小時1千元等語,誘使被害 人外出至臺北市○○區○○路或漢中街西門町等一帶面晤 ,待被害人依約前往,其再佯以網友身分出面,視談論情 形將未成年少女帶往臺北市萬華區「U2」MTV包廂(下稱 U2 MTV)或「函舍商務旅店」(設臺北市○○區○○路68 號4樓,下稱函舍旅館)內,於附表項次7至26所示時、地 ,與告訴人00000000(82年1月5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及各該項次所列未成年少女A(82年12月25日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B(84年5月26日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C(82年8月3日,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83年4月2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F(84年4 月1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G(83年1月2日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H(84年7月28日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I(83年12月12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K(83年9月8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L( 83年5月4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M(81年8月10 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W(84年3月10日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X(82年1月10日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Y(85年1月1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為性交易、拍攝猥褻照片、影片、強制性交、猥褻等行為 。嗣於98年8月31日下午,邱昌平利用未成年少女I學生 身分,以「小陳」名義屢打電話,要求少女利用下課後時 間與網友「小陳」 (即其本身)為性交易,少女I不堪其 擾而前往赴約,嗣二人到北市函舍旅館為性交易時,為警 查獲,扣得電動按摩棒1只、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 SIM卡1張)、攝影機1部(內含錄影帶1卷)、數位相機1 部(含XD記憶卡1張),復經警持搜索票至達明公司搜索 ,扣得單眼相機1部、CF記憶卡3張及記載未成年少女個資 之文件1紙。
二、案經被害人00000000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邱昌平於警、偵訊之供述,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得採為證據。二、證人00000000、A、C、D、G、L、M、X、Z於本院具 結之證據,與其分別於警、偵訊(具結)之供述大致相符, 渠等所供自得採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證人0000 0000、A、B、C、D、E、F、G、H、I、K、L、M 、W、X、Y、Z分別於警、偵訊之供、證述,被告於審判 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證人A、B、C、D、E、G、K、L 、M等於警訊之供述本院認為適當,依上述規定,均得為證 據;證人00000000、D、E、F、H、I、W、X、Y、Z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 159條之1第2項皆得為證據。
四、後列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從事業務之 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記錄文書,核無顯不可信情況 ,故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 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邱昌平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 000000於本院審理時所結證稱:「在98年3月11日當天,我 有前往臺北市萬華區U2 MTV,因為之前有在人力銀行上面登 我的履歷,說我要求職,後來一位叫小陳的人打電話給我, 小陳就是在庭被告,他打電話給我說他那邊有工作要給我作 ,就介紹打工內容說好像是陪別人看電影、逛街、吃飯,不 是違法的事情,是正當的工作,之後就幫我約時間地點,所 以我才會去U2 MTV。當天前往U2 MTV之後,所見到之人他說 他是小陳介紹的人。我跟他約在那邊相見後,他就叫我跟他 走,沒有說要去哪裡。我當時16歲。我有進入U2 MTV,被告 有跟我講一下話之後,就坐到我後面,有點像是抱我,然後 就摸我胸部,一開始是隔著衣服摸,後來他就把我衣服掀起 來,我有擋掉,後來他想要脫我的褲子,他的手本來摸我胸 部,後來就往下移動,移到腹部時,我就用手把他檔掉,後 來我跟他說我有事要先走,當時我不是真的有事,我只是有



點害怕,我想要逃走,然後他就跟我一起離開了。我剛才說 被告一開始隔著衣服摸,後來要把我衣服掀起前,沒有跟我 說要撫摸我胸部嗎。小陳之前跟我通電話,要我出來之前, 沒有告訴我我會被介紹來的客人摸,他說完全不會有肢體的 碰觸,只是單純聊天,他說跟違法的東西不會有關連。他摸 我,我擋掉之前,我沒有用言語告訴他不能碰我,可是我不 知道他會作什麼事。我不願意被被告摸。我剛才說有事離開 ,被告也跟著我先走,他有拿錢給我,他給我2百元,小陳 電話中是跟我說1小時2千多元,他給我2百元時說這是車馬 費。當天離開之後我沒有直接回家,因為我很害怕,所以我 跑去警察局報案。98年3月11日當天我記得應該有到警察局 及地檢署作筆錄。當天小陳載我到U2 MTV時談一下話之後, 應該沒有先詢問我可不可以抱我吧。因為我沙發坐的很前面 ,他自己跑到我的後面去。」等語(參本院卷㈠第161至162 頁)、證人A於本院審理時所結證稱:「我認識在庭被告, 是被告有我的電話,他打來跟我說他那裡有打工的機會,說 接電話可以打工賺錢,說陪人家去唱歌有錢可以拿,大約陪 唱2、3個小時可以得到1千元,因為那時我不知道是被告, 他說是配對的,他說他是攝影師,他說要幫我拍照給模特兒 的廠商看,他說有機會可以當模特兒。我在警察局時說98年 8月25日我第一次見到被告,我不記得了。我第一次跟被告 見面我們約在西門町的U2 MTV,他說要帶我去拍照,地點我 不知道,好像就在附近的飯店或旅館。被告說要拍照,被告 叫我擺姿勢讓他拍,第一次是拍正常的照片,拍完之後,他 說他會拿回去給廠商看,後來時間到了,他就拿1千元給我 ,我就離開了。後來被告有再打電話給我,他說我的照片廠 商看了蠻喜歡,他叫我再拍幾張,就有再跟我約,後來我們 就約在一個地方,不像飯店或旅館,那裡有個電梯進去之後 ,到了一個樓層之後他去拿鑰匙,後來我們就到了房間。到 那個房間之後,被告第二次也是說要拍照,被告有拿一些奇 摩網拍健身器材的模特兒的照片給我看,叫我衣服儘量要穿 少一點,他說這樣修圖比較容易,他就叫我擺圖片上的姿勢 讓他拍照,後來他就說我可以穿內衣褲拍,我想說是廠商要 的,我就想說應該是可以,就穿這樣讓他拍。後來有拿很多 沒有穿衣服的照片給我看,有些沒穿衣服,有些只有穿內衣 褲,他就說這些女生一直跟他要錢,自願給他拍照,後來他 就說他可不可以抱我一下,我就說不要,他就從後面抱我, 我有掙扎,我就說我要走了,我就趕快離開了。被告從後面 抱我,他從後面環抱我的胸部跟腰部之間,手有碰到我的胸 部的下緣,他抱我當時是我準備要走的時候,我有先穿好褲



子,上衣也穿好了。我剛才說被告的手碰到我胸部下緣,他 是隔著衣服碰觸。我離開之後有拿到錢,1千元。之後有再 與被告見面,他有再約我,他說是廠商要外拍,要有背景, 到外面去拍,就叫我穿類似制服去,我們就到了山區拍照, 拍完之後我就走了,他就帶我到我們原本相約的地方,我就 自己回去了。我跟被告約外拍當天,是拍有穿衣服,跟樹、 山等景色合拍。被告沒有要求我暴露我的身體或是胸部或下 體,就是單純的拍照。警詢筆錄屬實。第二次跟第三次的拍 照,網友是事前就跟我講好拍攝內容及價錢,他有跟我說要 怎樣拍。第二次拍照完後,網友有說我的身材很好,要求要 抱我一下,我當時說要開學了,要繳學費、生活費,還要養 1個乾妹妹很缺錢,所以我同意讓他抱一下,希望這位網友 儘快幫我安排下一次拍攝的時間,有這件事。據我剛才回答 辯護人所問的問題,一開始我有同意被告抱我,但是後來我 覺得很反感,所以我就開始掙扎,掙扎了一下被告才放開我 。我在掙扎當時有說你不要再抱我了,我想走了。我剛才說 最後一次是到郊外去拍攝,我說是拍很正常的照片,所謂很 正常的照片係指我從頭到尾都有穿衣服。他只有叫我把裙子 往上拉給他拍攝,我就往上拉了一點到大約大腿一半再上來 一點點,但是我不知道有無拍到我的內褲,我自己看是沒有 露出內褲。我把裙子往上拉的時候,被告叫我站在爬山的樓 梯上,被告站在樓梯下往上拍,樓梯有幾階我現在不記得了 。(提示98年度偵字第21461號卷二第136頁)我當時說被告 會過來將我胸部的衣服往下拉再拍照,拉到最後內衣都露出 來,我現在想起來了,當時是我在拍得時候,他過來拉我的 衣服,把衣服調整到他想要的感覺,他會一直過來拉我的衣 服,是否有把我的衣服拉到內衣露出來,我現在忘記了,但 我記得他有一直把我的衣服往下拉。(提示同偵卷訊問筆錄 )我當時說我認為內褲有被拍到,我忘記當時被告是怎麼說 的,我當時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連拍外景都要穿的這麼暴 露,後來他一直來拉我的衣服,就好像要弄到他要拍到我的 身體的樣子,我當時有沒有質疑他我現在忘記了,但是我覺 得很怪。(提示98年度偵字20061號卷三第77頁照片)我在 警察局及剛才回答內容中表示我都沒有任何暴露身體或下體 的的情形,此份照片係從被告電腦中翻拍出來的照片,照片 上的人是我。該照片有裸露胸部及下體在戶外拍照的情形, 照我前所述被告並沒有拍攝這樣的照片,這個照片我知道是 我前面所說在郊外那次拍的,但我真的不記得了。...第二 次見面時,我說在房間裡拍攝的照片是如我所述拍只有穿內 衣褲的照片,印象中是這樣。我忘記一次外拍,一次內拍,



每次2千元,被告事先有跟我講好,我只知道有外拍跟內拍 。我知道每次我有拿到錢,但我不知道金額。被告幫我拍照 跟抱我是事先都經過我的同意。」等語(參本院卷㈠第163 至163頁)、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我有見過被告邱 昌平,他在去年夏天時打給我,當時下學期還未結束,我念 國二的時候,當時我滿14歲。因為我在104人力銀行有放徵 工作的資料,被告打給我說現在有一個陪別人看電影可以拿 錢的工作,他當時只說陪人看電影,沒有說陪誰,他沒有說 陪男人或女人看電影,他打給我說的時候沒有說自己是誰。 被告有說陪別人看電影可以拿大約是1千元,我當時就接受 了這份工作。他當時跟我約在西門町的U2 MTV。剛剛我說我 跟被告相約在U2 MTV,到了U2 MTV之後我你所見到的人跟我 約定的客人是在庭的被告。當天我們有進入U2 MTV看電影。 進入U2 MTV包廂之後,被告就跟我聊天,他就開始靠近我, 坐在我的旁邊,他就問我說可不可以拍照,當天他有帶相機 ,他說拍照是他的興趣,我也同意了,之後他就問我說可不 可以摸我胸部,我那時就說:『好可以摸一下』,他隔著我 的衣服摸了我的胸部約一分鐘左右,之後還要繼續摸我,我 就坐遠離他,之後又繼續聊天,然後電影差不多就看完了, 之後他就說可不可以再摸一下,我就說不要,之後就走了, 我們就離開U2 MTV。(提示98年度偵字第21461號卷二第127 頁以下警詢筆錄)當時我於警詢中所講的內容,當時我有回 答警察說,我當天是穿運動服去赴約,邱昌平在上電梯時, 我有告訴他我當時是14歲,被告還說看不出來,我們就去看 了MTV。我當時有告訴他我14歲,是否有跟他說我有無滿14 歲我已經忘記了。我出生月日是5月26號,我不記得這件事 情是我的生日前或後。我剛才說被告說要摸我胸部一下,我 有同意,是隔著衣服,除此之外被告有摸我的手,說我的皮 膚很好。我剛說被告說要摸我胸部我有同意,屬實。我剛剛 又說警詢筆錄屬實,可是我在筆錄中說是網友問我可否摸胸 部,我未置可否,我當時好像是點頭表示同意。據網友說當 天他是問我說可不可以抱我一下,他從後面環抱我的時候, 不小心碰到我的胸部,我就彈開,他就沒有其他的動作了, 不是,他當時從後面環抱我,碰到我的胸部之後,就問我說 可不可以摸我的胸部?我就點頭。(提示同偵卷第128 頁警 詢筆錄)我在警詢中說我在電話中告知小陳我14歲,尚未滿 18歲,屬實。我剛才說我當時有在104人力銀行網站上放入 我要應徵工作的資料。我不太記得有無在104人力銀行網站 上面記載我的出生年月日,應該是有,104的網站會要求我 們記載出生年月日。所以如果上這個網站就可以知道我是何



時出生。」等語(參本院卷㈠第180至181頁)、證人C於本 院審理時結證所稱:「我看過在庭被告,有接觸過,被告打 電話給我,他說他在求職網站看到我的資料,他講了什麼我 忘記了。我忘了什麼時候跟被告直接接觸。跟被告碰面是他 約我出去。約我去U2 MTV(證人無聲流淚,沈默不語)... 我無法再陳述當時的情形。現在生活正常。我無法再陳述當 時情況,我不想講。案發當時警察有請我去做筆錄,當時說 的實在。在警訊筆錄時我說第一次是在U2MTV,第二次是在 工作室,該工作室是一個旅館,名稱我忘記了,地點在西門 町星聚點KTV對面的巷子裡面,是在壹個大樓裡面。被告說 我是自願的,是因為被告說要給我錢,他有摸我的身體,全 部都有,身體的三個隱私處他都有摸我,我說的是第二次碰 面時,他每次都要給我錢,都是事後給錢,我兩次跟被告碰 面都有拒絕被告,後來我想說因為他要給我錢他說好,且被 告說要跟我發生關係,我說沒有我不要跟他發生關係,當時 他說1個小時好像5百還是1千元我忘記了,被告說要拍廣告 或是雜誌、網拍的照片,所以我同意他摸我身體。我剛剛說 我有拒絕他,他摸了我之後,因為我覺得這樣很噁心,所以 我拒絕。我拒絕之後,被告繼續,後來有給我錢。第二次才 有比較多的事情,第二次他說要跟我發生關係,可是我拒絕 了,後來沒有發生關係。他第一次只說要摸我。第一次給的 錢跟第二次是否一樣我忘記了,第二次比較多。(提示同偵 查卷二第116至119頁警訊筆錄第4頁)依我剛剛所言,我於 警詢筆錄中所說關於第一次跟被告碰面的經過,我說該男子 藉故靠近我,摸我的手,並要摸胸部等較私密之部位我都拒 絕,該男子還會從後方要偷襲環抱我...我就閃開等語,如 果以這段話陳述經過,當天該男子應沒有實際摸我或抱我, 與我剛才之陳述並不完全相同,因為當時作警詢筆錄的時候 ,我爸爸在旁邊我不敢說實際的狀況,以我剛才回答檢察官 所說的才正確。被告說他如果要摸我的手,或是拍我的照片 或抱我,都會事先徵求我的同意,如果我有表示拒絕的話, 他就不會再做進一步的動作,被告有問我,我有拒絕,但是 他並沒有停止,我把他推開,他又過來,就繼續摸我的手、 抱我的身體,拍照的部分,被告有問我,他說要拍很多照片 給廠商挑,我有同意。我剛剛說,當被告要求我,我有拒絕 ,我把他推開後他又想要來摸我的手或抱我的身體時,我跟 他說不要這樣。第一次就有這樣的情形,第二次被告約我我 還願意出去是因為有錢可以拿,我當時缺錢。第二次我要赴 約前,沒有考慮到可能發生跟第一次同樣的情形。案發至今 ,被告拍完照片說要給廠商看的,沒有任何廠商與我聯絡,



有一次被告把記憶卡格式化,我就覺得很奇怪。剛剛辯護人 說被告只是摸摸我的手、抱抱我而已,一開始第一次時是這 樣,後來第二次時他有要求跟我發生關係。他摸到我身體的 私處的部分兩次都有。被告幫我拍完照片時,就有當我的面 把照片刪除。我知道照片刪除他是把照片格式化。我不知道 被告是電腦專家。我總共跟被告見過幾次面有點不記得了, 可能是三次。我剛才說跟被告碰面,見面被告都有摸我的身 體,我不記得見面幾次,但是只要有見面,都有摸我的身體 。我跟被告在U2 MTV見面幾次我也不記得了。去過工作室幾 次因為有點久了。我剛才有把剛剛提示的警詢筆錄看完,那 份警訊筆錄的內容,除了我剛才說我爸爸在場我不敢說的部 分以外,筆錄部分是照我實際情形所說。我每次跟被告見面 都是去U2 MTV或是去被告所說的工作室即旅館。每次見面被 告都有摸我的身體,包括胸部、下部及拍照,都有作這些事 情。第一次我跟被告見面時,被告有先說1個小時5百元或1 千元,說要做什麼事情我忘了,他說要給我錢我才跟他上去 U2 MTV,但是他沒有說要摸我的身體,進去之後他就摸我的 手跟我的身體,我有抵抗,我就說看電影,然後時間就到了 ,然後他就給我錢,我們就走了,第一次沒有拍照。被告說 第一次與我見面,本來是說2個小時給我1千元要幫我拍照, 但因為他沒有帶相機,後來我們就上去U2 MTV看電影,他有 先問我可否抱我,並給我5百元的小費,我同意之後他才抱 我,並且摸我的身體,但是我還是有拒絕,最後他有抱我、 摸我。我拒絕之後,還讓被告摸、抱,是因為被告說他要給 我錢。」等語(參本院卷㈡第22至25頁)、證人D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所稱:「我之前有看過在庭被告,他有打電話給我 說他在104銀行上面看到我的履歷,說有打工的機會,工作 內容是陪網友看電影、聊天,時間約在去年5月份,當時學 校快放暑假,我那時國二要升國三,他就跟我約。我們約在 西門町的U2 MTV。當時有見到打電話來的人所稱的網友,就 是在庭被告。當時被告有問我的年紀,我跟他說我15歲。我 跟被告去過2次U2 MTV。我第一次跟被告去U2 MTV的經過等 情形我有點忘記了,看電影時被告說叫我往前坐,他要坐在 我的後面,他就坐到我的後面,從後面抱我,我忘記他有無 先問我能不能抱我,他抱我的時候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之後 他摸我的胸部,還有下體,他是用手伸到衣服還有內褲裡面 摸,當時我不知道怎麼辦,我也不知道他摸了多久,他不是 只有碰一下就把手拿走,是有持續的摸我。我剛才說被告手 有伸到我的內褲裡面去摸我的下體,他的手有伸入我的陰部 裡面,他的手指有插入我的陰道內。這樣的狀況持續了多久



不記得了。我剛才說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被告在摸我的 胸部及陰部的狀況是如何結束、我如何離開,我不記得了。 被告有給我錢,他給我1千5百元。我跟被告第二次去U2 MTV 是隔了2天,同樣是跟被告去,被告在U2 MTV包廂內,也是 如第一次一樣,先從後面抱我,手也是伸到我的衣褲裡面摸 我的胸部跟下體,也有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內。當天被告有 帶1台DV攝影機,只有第二次才帶。被告想使用攝影機對我 拍攝,我沒有給他拍,但他有問我可不可以給他拍,他要拍 我的臉,沒有要求要拍其他的身體部位。被告沒有再拿出相 機對著我過。我剛才說被告撫摸我的胸部及下體時,被告沒 有使用攝影機拍攝。我說第一次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我當時 都沒有說話。第二次時,被告有先問我說他要摸我,我沒有 同意,我也沒有告訴他我不要,我只是沒說話。第二次結束 之後他有給我錢,他給我1千3百元。之後沒有再見過被告, 他沒有再打電話給我過。我不記得我是否曾經跟網友說有關 我跟網友所作的這些事,不可以讓我追星族的朋友知道,不 然我會被排擠或混不下去。第一次網友要抱我和摸我之前, 有先詢問我說可否抱我,他只有問我說可不可以抱我。被告 摸的時候沒有先問我可不可以摸。我剛才說被告的手指頭有 插入我的陰部,大概插入多深我不知道。我可以確定被告有 將手指插入我的陰部。我沒有辦法確定被告的手指插入我的 陰部多深。第一次結束之後,我沒有要求網友開車載我到台 中參加追星晚會,第二次有。我第二次跟網友約之前,就可 以猜得到會發生跟第一次同樣的事情。我剛才說我第二次去 U2 MTV的時候,我已經可以猜想的到會發生跟第一次同樣的 事情,為何還要赴約是因為當時有壹個偶像劇的宣傳,有賣 電視原聲帶,我想要買但是我身上沒有錢可以買,所以我才 會赴約。我剛才說,這二次被告都有用手指頭插入我的陰道 內,當時我覺得疼痛。我第二次要赴約前,是否知道我所要 見面的人跟第一次是同樣的人我忘記了。我知道我第二次赴 約之後,會發生跟第一次同樣的事情,係小陳那時說跟上次 一樣只是看電影,好像有說是跟第一次同樣的網友指定要跟 我碰面,但是小陳沒有說網友要跟我做什麼事情,是我自己 判斷會跟第一次發生同樣的事情。(提示同偵卷第64至66 頁筆錄)我在筆錄中只有提到被告有撫摸我的胸部、下體, 並沒有提到用手指頭插入我的陰道內,因為作筆錄時我爸爸 在旁邊,我不敢講,今天我的家人沒有來。筆錄的內容除了 我現在說被告有用手指頭插入我的陰道內的部分,當時我不 敢說以外,其他我在筆錄內所說的屬實。第一次在U2 MTV時 我有說我是追星族,我當時告訴被告我手機打爆了,又怕爸



媽知道,當時被告有答應要給我小費。第一次跟第二次我們 的交易,被告抱我或摸我事先都有徵求我的同意,且我第一 次跟第二次拿的金額是2千元跟2千5百元,被告只有問我說 可不可以抱我,並沒有問說可不可以摸我,我拿的金額是是 1千5百元跟1千3百元。第二次的交易是誰約誰我不記得了, 但金額確定是1千3百元。我沒有同意被告摸我,我確定被告 有用手指頭插入我的陰道內。」等語(參本院卷㈠第181頁 至185頁)、證人E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小陳。我 是大概在國一升國二的暑假,當時未滿13歲時認識小陳。96 年8月是國一升國二的暑假。98年8月間,我曾經前往台北市 萬華區U2 MTV包廂,我跟小陳約好去那裡。要去做來電的工 作,打工,工作內容是陪客人聊天、看電影、逛街。小陳有 說可以獲取壹個小時五百元報酬。當天有跟小陳約了去到現 場之人當時並不知道是小陳,小陳跟我說到現場的那個人客 人,到現場之人自稱是賣手機的人。我剛才說當時我不知道 是他,我所指的他係指小陳就是那個客人。到了U2 MTV裡, 我們先挑電影,看電影看到一半他摸我胸部,一開始先隔著 衣服摸,後來他就把手伸進去衣服裡面,後來摸一摸他就把 手伸到我內褲裡面,他就開始摸我的下體,後來就給我錢。 我沒有同意他摸我胸部,他就慢慢靠近我之後,就開始摸了 ,我就嚇到可是我也不敢講話,他摸到我下體的時候我就很 生氣,我就把他推開,他就很生氣就走了,隔了沒幾分鐘, 小陳就打電話給我,他就安撫我說他跟我說不可以這樣,他 沒有說哪樣,只說不可以這樣,小陳說客人很生氣打電話罵 他,他說不可以這樣,他就繼續安撫我,我就說好,我是指 可以摸我這件事情是可以的,後來客人就回來了,客人就繼 續摸我,主要摸胸部跟下體。當時我只能沒有反應,因為我 害怕,我沒有想過要離開逃走,因為我會害怕被小陳罵。當 天沒有發生其他事情,當天我自己搭公車回家,我也沒有再 去找小陳。後來發生這樣的事情後,我有再跟小陳聯絡,是 小陳跟我聯絡,是在事發後1個月內,是在96年8月的暑假, 聯絡內容一樣是要打工作相同的事情。我還願意跟小陳出去 ,因為我怕被小陳罵。小陳沒有說什麼話讓我害怕被他罵, 但因為這個工作是我的朋友綽號『謝謝』的女生介紹的,因 為我怕被那個朋友罵,怕說我朋友介紹工作給我,結果我還 這樣。我於上次發生事情後也知道狀況,會被客人摸,後來 小陳找我去打工我還願意去,主要是怕被朋友『謝謝』罵。 我後來又去很多次,國二上學期有去,下學期我不記得了, 國三之後就沒有了。我記得小陳帶我去過U2 MTV跟旅館。我 說的旅館就是函舍旅館,就在U2 MTV旁邊。之後我再以這樣



的方式打工,去過U2 MTV幾次不記得了,多久約我出去一次 不一定。去U2 MTV時都會發生像第一次我說摸我胸部、下體 的情況,第一次去U2 MTV,後來都是去函舍旅館,客人都是 同一個人,也就是在庭的被告。被告係如何約我去函舍旅館 我也不知道,被告叫我去我就去了,小陳告訴我跟客人約的 地點就在函舍旅館的前面。被告到現場後就直接帶我去旅館 ,沒有去其他地方,直接去旅館。進到旅館之後,我也覺得 很奇怪,不是本應去逛街看電影?但我沒有問。進到旅館前 ,被告也就是我說的客人,沒有跟我說什麼話,我就跟著他 進去。我去了函舍旅館很多次,次數不記得,第一次去的時 候他要求我脫掉全部衣服,然後摸我的身體。第一次去函舍 旅館時他有帶錄影機,有錄他自己,也有錄我,他先架腳架 ,然後就開始錄影,對著房間的床上拍攝,我是躺在床上讓 他摸我,他拍他摸我身體的過程,他自己一開始沒有脫衣服 ,後來就脫掉了。這次他有給我1千5百元。之後每次去函舍 旅館他都有帶錄影機。我不記得第二次去函舍旅館係何時了 。被告帶我去函舍旅館很多次,他第一次就要求我脫衣服, 我還是願意去,因為有錢可以拿。我知道他會摸我身體,第 二次去的時候也是小陳約我的,也是同地點。我說的很多次 當中,被告帶我去函舍旅館,最後一次不一樣,其他之前被 告對我做的都一樣。之前都是如我前面所述摸我身體及拍攝 摸我身體的過程,最後一次是他要求我假性交,他沒有把生 殖器放入我身體裡面,在我的下體外面,用模仿性交的假動 作,也就是他拿陰莖摩擦我的下體,我們快要離開時,他要 求我摸他的下體,我摸了幾次之後,我就不願意了,他也沒 有再做什麼事。我確定他要求我摸他下體之後,他就給了我 4千元。之前在檢察官訊問時我所言屬實。訊問筆錄第79頁 部分,我所提最後一次去那家賓館,事先我有說不要作那件 事情,進去後他要求我脫全身衣服,自己也脫外褲,後來他 跟以往一樣,先用手撫摸我的下體,突然用手插入我的下體 ,我就很生氣用指甲一直抓他的手臂,他才把手指從我下體 抽出來,他很生氣,我也很生氣,不歡而散就再也沒見面。 我剛才說他除了用陰莖摩擦我下體之外,並未以手指插入我 的下體之事,為何會供述不一,因為這是兩次,我剛才的回 答是說我以為檢察官問我還有沒有用陰經摩擦我下體的情形 ,我才會回答說沒有,我以為用陰莖摩擦我下體是最後一次 ,事實上不是,最後一次是用手指插入我下體才是最後一次 ,用陰莖摩擦我下體是倒數第二次。我剛才說的真正的最後 一次,也就是手指插入我下體的情形,被告一樣約我出來, 我跟他說我這次不會讓他再用陰莖摩擦下體,後來他就一樣



摸我身體,可是他突然用手指很用力的用手指插入我的生殖 器。我說被告突然用手指很用力插入我生殖器,所謂的突然 係指我不知情的情形下,他之前並沒有跟我表示要這麼做, 他這樣做我很生氣,我用力的用指甲抓被告的手臂,後來我 們就不歡而散了,這次他好像也有給我錢。從我剛才所述, 被告用陰莖摩擦我下體那次,我有同意。用手指插入我下體 那次我不同意。發生手指插入我下體的事情後,我沒有再與 被告見面,他有打電話給我,但我掛掉了,我們沒有再見面 。最後一次的發生時間我只記得是在國三之前,好像是在國 三還未開學的暑假。(提示98年度偵字第21461號卷2第90頁 以下)警察問我說國二整個學期是否都受到被告之侵害,我 回答說正確,次數想不起來了,但最後一次是國三剛開學, 警察提示的時間97年10月5日應該是最後一次見面,我現在 真的想不起來了,但當時確實有這麼說。我會到警察局作筆 錄是警察打電話給我父親,叫我們過去作筆錄。在正式做此 書面筆錄之前,警察沒有單獨跟我對話,在開車的路上還有 另外一位警察。是我自己跟他們說的。警察要我來做筆錄時 ,我不記得有沒有告訴我是什麼事情,但警察有跟我父親說 叫我去做筆錄而已,然後要老實說,就這樣。警察在我作筆 錄的時候有跟我說還有其他人有跟我一樣的情況。在我作筆 錄之前,警察就跟我說小陳就是我的客人,在做筆錄時有講 。我在做筆錄時有說怕媽媽認為我是主動的,我所說的主動 係我怕媽媽認為是我主動聯絡小陳。有幾次是我主動聯絡小 陳。我不一定一缺錢就會找小陳幫我安排。我找小陳幫我安 排什麼樣的賺錢的事情我沒有講,但是我們都知道。據小陳 的說法,他是有事先跟我談好要玩真的,對價是1萬元,我 同意到達旅館後,當小陳要跟我來真的的時候,我反悔,所 以最後才會變成是談好玩假的,是有這件事情,但不是最後 一次。我所謂的最後一次,事前小陳沒有跟我談好,也是可 能會玩真的,並談好價錢。最後一次我有在電話裡跟小陳說 我不會再像上次一樣。小陳沒有跟我說這次的內容是要作什 麼事,代價多少,因為錢都是客人來付,所以他沒有說多少 錢,也沒有說要作什麼事,他只說好。我剛才說這個打工的 工作是一位叫『謝謝』的朋友介紹的,謝謝這個朋友介紹我 去打工,他打電話給小陳,告訴他我的身高體重,小陳就跟 謝謝說他會幫我安排,後來小陳就跟我聯絡。謝謝這個朋友 剛開始幫我介紹工作時,沒有跟我說工作的內容為何,我們 在交換日記中,他說是1個來電的工作,陪客人逛街、聊天 、看電影,這是他去打工之前跟我說的。所以我在第一次到 U2 MTV跟客人見面之前,我都以為工作內容是陪客人聊天、



看電影、逛街,但是在交換日記裡面,我有跟謝謝說搞不好 沒有那麼單純,我跟她要小心。謝謝在交換日記裡面跟我說 他最近接到1個打工的工作,但那時他自己還沒有去做過, 我就叫他要小心。我會相信小陳的話,認為工作的內容就是 陪客人聊天、看電影、逛街,因為我相信謝謝,我當時並不 知道實情。(提示98年度偵字第21461號卷一第79頁)我在 偵查中說我跟被告倒數第二次見面時,他說跟我玩假的,就 是他的下體會侵入我的下體一點點,並沒有完全插入,所以 沒有流血。我當時是這樣跟檢察官說。這次被告的陰莖有插 入我的下體之內。我剛才回答檢察官時說被告的陰莖摩擦我 的下體,我記得有插入我的下體,剛剛回答檢察官的時候我 說摩擦下體,是因為我以為這兩個意思是一樣的。我在認識 被告之前,沒有發生過性行為。這次我說被告的陰莖有插入 我的下體,我沒有流血,但有疼痛的感覺,有一點點痛。我 說被告的陰莖有插入我的下體,他插入時沒有抽動。他的陰 莖插入我的下體多久的時間我不記得了。我回家之後,下體 不會疼痛。我在交換日記中得知這個配對的工作,我不記得 是否是在96年的暑假,好像是國一。每次我們約好要交易時 ,我沒有先問價錢,及談小費的問題,我跟小陳不會討價還 價,每次結束時我會跟客人要要回家的錢。跟網友見面的時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明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