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于小劃
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小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于小劃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 放。茲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