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3291號
TPDM,99,聲,3291,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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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清泓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泓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 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 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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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