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琮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琮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琮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並將附表編號 1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99.02.02),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 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現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