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忠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忠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忠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編號2「判決確 定日期」欄所載「99.06.08」,應更正為「99.06.28」), 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現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