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050號
TPDM,99,易,3050,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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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明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
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共四十八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田明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擔任改制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移民資訊組硬體安全科約聘人員迄今 ,負責電腦上檔、電腦維護、列印單次或多次出境證等業務 ,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明知依入出境管理資訊系 統使用作業規定,使用入出境管理資訊系統應於本身或授權 業務範圍內為之,非經核准嚴格禁止讀取他人資料,即入出 境資料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利用職務 可供登入上開系統查詢他人入出境資料之機會,基於洩漏關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受親友之委託代為查詢大陸地區配偶或國人之入出境 資料,在位於臺北市○○街一五號四樓移民署移民資訊組硬 體安全科辦公室內,未經授權以其帳號及密碼登入上開系統 ,查詢附表所示自然人之入出境資料,並於查詢完畢後以電 話或親自見面方式洩漏附表所示自然人入出境資料予委託之 親友。嗣因移民署政風室發覺有異,始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做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 ,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田 明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已表示對卷內人證、書證、物證之證 據能力均無意見,本院審理時,被告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並未表示意見,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被告亦未爭執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同意本案相關之 傳聞證據均可做為證據,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 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 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 障,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六五號卷 第四八頁至第五○頁、第六一頁、本院卷第一二頁背面至第 一三頁),復有移民署移民資訊組之查詢紀錄報表、入出境 管理資訊系統使用作業規定等件附卷可按(見上開偵卷第六 頁至第三七頁、第九頁至第一○頁),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 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被告就附表編號五、九、一二之王祥 蘭及陳香英、一四之何香英、一九之吳玉雪、二一、二二、 二五、二七、二八、三○之王蓮芬、三七及四二之李冠璁所 示多次查詢行為,係於密切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顯係出於同一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目的,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又被告於附表編號三、八、一二、一四、一六、一七、一 九、二四、三○、三七、四二、四五及四七所示各日查詢他 人入出境資料之行為,雖為複數舉動,然被告係以一次登入 帳號及密碼之行止查詢數位自然人之資料應視為一行為,因 侵害之法益除國家法益外尚有侵害個人法益,而侵害侵害分 屬不同人之法益,認觸犯數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各為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一罪,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附 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為移民署之約聘人員,屬公務員,僅因受親友所託, 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查詢他人應秘密之入出境資料,而洩漏 予請託之他人,所為非是,兼衡被告係無償受託而查詢,未 有得利,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 公布,並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所犯附表 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犯罪時間 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本院前開所宣告之刑 ,尚未逾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本文所規定不予減刑之刑度,



自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附表 編號一至五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予以減刑二分之一。並就被 告犯前揭數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宣告刑、所減得 之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 按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九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一 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 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 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 亦適用之」,意即對於數罪併罰之案件,雖各宣告刑依法均 得易科罰金,然若定應執行之刑已超過六個月,仍不得易科 罰金,惟上開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 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 規定部分,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宣告自該解 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且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 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 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 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即對於數罪併罰,數 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縱超過六個月之 案件,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從而,比較上開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裁判時之新法較有利 於被告,故應認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得易科罰金,被告應執 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三十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玉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被查詢者姓名│查 詢 時 間 │ 主 文 │
├──┼──────┼──────┼───────────────┤
│ 一 │姜文琴 │九十六年二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九日下午三│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四十六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四十九分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 │陳英妹 │九十六年三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九日上午九│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五十六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三 │朱小平 │九十六年四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一日上午十│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時八分、九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黃偉農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四 │覃信剛 │九十六年四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三日下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三時五十九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游玉花 │九十六年五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三日下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二時三十八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六月七日下│元折算壹日。 │




│ │ │午三時三十五│ │
│ │ │分 │ │
├──┼──────┼──────┼───────────────┤
│ 六 │陳孝青 │九十六年十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日中午十二│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四十九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七 │楊勝義 │九十六年十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七日下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時五十五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八 │于天龍 │九十六年十一│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三十日上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十時四十八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十時五十一│元折算壹日。 │
│ │呂梅 │分、十時五十│ │
│ │ │二分、十時五│ │
│ │ │十五分 │ │
├──┼──────┼──────┼───────────────┤
│ 九 │趙桂花 │九十六年十二│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十四日上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九時五十五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十二月二十│元折算壹日。 │
│ │ │日上午九時十│ │
│ │ │八分 │ │
├──┼──────┼──────┼───────────────┤
│一○│陳珊麗 │九十六年十二│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二十六日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午二時二十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二時二十一│元折算壹日。 │
│ │ │分 │ │
├──┼──────┼──────┼───────────────┤
│一一│陳光輝 │九十七年六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四日凌晨零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三十四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一二│陳娟 │九十七年八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日下午二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三十二分、二│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時三十四分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鳳 │九十七年八月│ │
│ │ │二日下午二時│ │
│ │ │四十七分 │ │
│ │ │ │ │
│ ├──────┼──────┤ │
│ │王祥蘭 │九十七年八月│ │
│ │ │二日下午二時│ │
│ │ │四十八分、八│ │
│ │ │月三日上午十│ │
│ │ │一時三十六分│ │
│ │ │九月四日下午│ │
│ │ │三時三十四分│ │
│ ├──────┼──────┤ │
│ │陳香英 │九十七年八月│ │
│ │ │二日下午二時│ │
│ │ │四十九分、八│ │
│ │ │月十一日上午│ │
│ │ │九時五十八分│ │
│ │ │、九時五十九│ │
│ │ │分、八月十三│ │
│ │ │日上午十時五│ │
│ │ │十一分、十時│ │
│ │ │五十二分 │ │
├──┼──────┼──────┼───────────────┤
│一三│余乃珠 │九十七年八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五日上午十│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時五十二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一四│何香英 │九十七年八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七日下午二│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五十五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九月四日下午│元折算壹日。 │
│ │ │三時二十四分│ │
│ │ │、三時三十三│ │
│ │ │分 │ │




│ ├──────┼──────┤ │
│ │林斯玉 │九十七年八月│ │
│ │ │十七日下午三│ │
│ │ │時二十六分 │ │
├──┼──────┼──────┼───────────────┤
│一五│莊愛蓮 │九十七年八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日下午六│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十四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一六│吳秀金 │九十七年八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五日上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十時五十二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王蘭英 │九十七年八月│ │
│ │ │二十五日上午│ │
│ │ │十時五十四分│ │
│ │ │、十時五十五│ │
│ │ │分 │ │
├──┼──────┼──────┼───────────────┤
│一七│林美金 │九十七年九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四日下午二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五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林清連 │九十七年九月│ │
│ │ │四日下午三時│ │
│ │ │二十四分 │ │
├──┼──────┼──────┼───────────────┤
│一八│劉美蓉 │九十七年九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六日下午三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九分、三時十│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分、三時十一│元折算壹日。 │
│ │ │分、三時二十│ │
│ │ │分、三時二十│ │
│ │ │一分 │ │
├──┼──────┼──────┼───────────────┤
│一九│曾建金 │九十七年九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六日晚間九│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二十二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吳玉雪 │九十七年九月│ │
│ │ │十六日晚間九│ │
│ │ │時四十六分、│ │
│ │ │十二月九日下│ │
│ │ │午一時四十三│ │
│ │ │分 │ │
├──┼──────┼──────┼───────────────┤
│二○│鄭巧雲 │九十七年九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一日晚間│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九時三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二一│周愛和 │九十七年九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六日下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時十四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一時十八分、│元折算壹日。 │
│ │ │一時二十分 │ │
│ ├──────┼──────┤ │
│ │林謀州 │九十七年九月│ │
│ │ │二十六日下午│ │
│ │ │一時二十三分│ │
│ │ │、十一月一日│ │
│ │ │上午十時二十│ │
│ │ │三分 │ │
├──┼──────┼──────┼───────────────┤
│二二│胡玉蘭 │九十七年十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日上午十一│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四十八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十一月十九日│元折算壹日。 │
│ │ │上午十一時三│ │
│ │ │十六分、十一│ │
│ │ │三十七分、十│ │
│ │ │一月二十日下│ │
│ │ │午二時四十八│ │
│ │ │分 │ │
├──┼──────┼──────┼───────────────┤
│二三│葉明珠 │九十七年十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二日上午十│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時三十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二四│卓清宋 │九十七年十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六日晚間│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八時四十九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林碧蘭 │九十七年十月│ │
│ │ │二十六日晚間│ │
│ │ │八時五十一分│ │
├──┼──────┼──────┼───────────────┤
│二五│林健強 │九十八年二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八日下午五│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四分、二月│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十九日凌晨零│元折算壹日。 │
│ │ │時二十六分 │ │
├──┼──────┼──────┼───────────────┤
│二六│林建安 │九十八年二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三日中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十二時四十五│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分 │元折算壹日。 │
├──┼──────┼──────┼───────────────┤
│二七│吳鑑麒 │九十八年五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四日上午十一│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四十三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六月二日下午│元折算壹日。 │
│ │ │四時十六分、│ │
│ │ │十七分 │ │
├──┼──────┼──────┼───────────────┤
│二八│金麗玉 │九十八年六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日下午四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十八分、六月│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三日上午十時│元折算壹日。 │
│ │ │二十五分 │ │
├──┼──────┼──────┼───────────────┤
│二九│吳美芳 │九十八年七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六日下午二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十九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葉秀英 │九十八年七月│ │
│ │ │六日下午二時│ │
│ │ │二十分 │ │




├──┼──────┼──────┼───────────────┤
│三○│蘇培飛 │九十八年七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二日下午五│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十五分、十│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六分 │元折算壹日。 │
│ ├──────┼──────┤ │
│ │王蓮芬 │九十八年七月│ │
│ │ │十二日下午五│ │
│ │ │時十九分、七│ │
│ │ │月十八日中午│ │
│ │ │十二時十七分│ │
│ │ │、七月二十一│ │
│ │ │日下午三時十│ │
│ │ │一分、八月一│ │
│ │ │日下午五時十│ │
│ │ │一分 │ │
│ ├──────┼──────┤ │
│ │施蝶戀 │九十八年七月│ │
│ │ │十二日下午五│ │
│ │ │時二十分 │ │
├──┼──────┼──────┼───────────────┤
│三一│陳秀蘭 │九十八年八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七日上午七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三二│鄭秀端 │九十八年八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一日下午一│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四十八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四十九分 │元折算壹日。 │
├──┼──────┼──────┼───────────────┤
│三三│蘇奇清 │九十八年十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五日下午四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五十六分、十│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月十三日上午│元折算壹日。 │
│ │ │八時二分、十│ │
│ │ │月十九日上午│ │
│ │ │八時六分 │ │
├──┼──────┼──────┼───────────────┤
│三四│楊海娟 │九十八年十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六日凌晨一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四分、六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三五│何清英 │九十八年十一│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十二日上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十時五十五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十時五十六│元折算壹日。 │
│ │ │分 │ │
├──┼──────┼──────┼───────────────┤
│三六│鄭鳳瓊 │九十八年十一│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十三日下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二時二十三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三七│黃珞林 │九十八年十二│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一日中午十│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二時四十五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十二月五日│元折算壹日。 │
│ │ │凌晨一時三十│ │
│ │ │三分、十二月│ │
│ │ │八日上午八時│ │
│ │ │二十四分 │ │
│ ├──────┼──────┤ │
│ │賴曼 │九十八年十二│ │
│ │ │月一日中午十│ │
│ │ │二時四十二分│ │
│ │ │、十二月五日│ │
│ │ │凌晨一時三十│ │
│ │ │分、十二月八│ │
│ │ │日上午八時二│ │
│ │ │十五分 │ │
├──┼──────┼──────┼───────────────┤
│三八│鄭玉香 │九十八年十二│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十日上午十│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時十六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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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蕭國進 │九十八年十二│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月十九日晚間│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九時五十八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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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郭韋助 │九十九年一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七日上午十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二十七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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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林芳 │九十八年一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三日晚間十│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時四十七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一時四十八│元折算壹日。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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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林裕新 │九十九年一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九日凌晨零時│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零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李冠璁 │九十九年一月│ │
│ │ │十九日凌晨零│ │
│ │ │時一分、二月│ │
│ │ │十二日中午十│ │
│ │ │二時五十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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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周峰毅 │九十九年一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五日上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十一時七分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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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高濬彥 │九十九年一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六日下午│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一時四十五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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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黃珮娟 │九十九年二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二日中午十│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二時四十九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晚間十一時│元折算壹日。 │
│ │ │二十一分、二│ │
│ │ │十三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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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志明 │九十九年二月│ │
│ │ │十二日中午十│ │
│ │ │二時五十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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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陳梅 │九十九年二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十七日晚間八│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時十四分十一│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分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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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鄧林紅 │九十九年二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 │二十二日晚間│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七時三十四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何清英 │九十九年二月│ │
│ │ │二十二日晚間│ │
│ │ │七時三十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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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林芳 │九十九年二月│田明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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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