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45號
TPDM,98,附民,45,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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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蔡銘俊
      簡性琦
      詹德育
      許世雄
      江威慶
      高麗萍
      朱枕紅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道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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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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