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被 告 蔡銘俊 簡性琦 詹德育 許世雄 江威慶 高麗萍 朱枕紅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道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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