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華
選任辯護人 慶啟群律師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黃俊明
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律師
被 告 梁綵湄
選任辯護人 李尚澤律師
被 告 黃坤彬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慶啟群律師
被 告 陳振成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林羿安
選任辯護人 張晴玲律師
被 告 李維軒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被 告 胡曦予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蕭國幹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陳麗珍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徐鄒春芳
選任辯護人 謝杏奇律師
被 告 高裕捷
顏美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趙丕昂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被 告 張誌杰
張坤香
楊連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被 告 連水塗
25號
郭淑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董承剛(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董成剛)
選任辯護人 姜志俊律師
被 告 林雲婕
選任辯護人 黃正琪律師
被 告 張麗華
選任辯護人 王琛博律師
被 告 張賜種
邱碧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4151號)、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0840號、98年度偵字第10
843號、98年度偵字第23690號、98年度偵字第23339號、99年度
偵字第209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3167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498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8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他字第5696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20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690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張維華、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林羿安、李韋震、胡曦予、蕭國幹、陳麗珍、徐鄒春芳、高裕捷、顏美瑛、趙丕昂、張誌杰、張坤香、楊連玉、連水塗、郭淑英,均無罪。董承剛無罪。
林雲婕無罪。
張維華、張麗華、張賜種、邱碧朱,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維智(綽號「阿諾」 ,另為本院通緝中)、張維華、黃俊明、黃坤彬、陳振成、 林羿安、梁綵湄、李維軒(已改名為李韋震)、胡曦予、陳 麗珍、蕭國幹、徐鄒春芳、高裕捷、顏美瑛、趙丕昂、張坤 香、董承剛、楊連玉、馬志修(已改名為張誌杰)、連水塗 、郭淑英、林雲婕、張麗華、張賜種與邱碧朱等人,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 基金及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 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
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暨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竟利用網際網路興起虛擬帳戶、虛擬貨幣、多層次傳 銷等概念,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先由被告張維智於民國94間 滯留國外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余」、「BB」 等人於國外伺服器上架設瑞士共同基金網站(英文為Swiss Cash,原網站網址為http://www.swisscash.net,已於96 年8月18日關閉,目前改設立Swissm axif網站,網址為 http://www.swissmaxif.net),網站上並以中文、英文、 馬來西亞文等各國語言誆稱:「Swiss Mutual Fund成立於 1948年,近60年來,我們不斷強化"金融菁英團隊",也幫助 過很多大型企業團隊、國際知名財團,達成財務規劃與獲利 目標」、「Swisscash為其投資者提供保本固定收益率」、 「保障您在450天內獲得300%之合理收益率」等誇大不實廣 告,營造該基金係經營團隊堅強、獲利雄厚等假象,並由「 小余」等人於香港等地之金融機構開設SMF INTERNATIONAL LIMITED、EE CHANG KU 、FUNG LOK TRADING CO.、GLITTER GEM INTERNATIONAL、GLOBAL EXCHANGE、PENTA EXIM、 PENTA TRADES、PRECIOUS DIAMOND TRADERS等個人或公司之 帳戶,作為收受款項之用,投資者須於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開 立帳戶,網站上稱該虛擬貨幣為e-point,並訂每1單位之 e-point等於美金1元。購買瑞士共同基金之本金及獲利均以 網路虛擬貨幣e-point形式存於虛擬帳戶內,會員間得於網 站內自由移轉e-point。95年8月間,引進國內之瑞士共同基 金產品代號原為SIP15300,以15個月為一個期限,每月固定 獲利,第1個月到第3個月固定獲利為10%,第4個月到第6個 月固定獲利15%,第7個月到第9個月固定獲利20%,第10個月 到第12個月固定獲利25%,第13個月到第15個月固定獲利30% ,累計15個月到期即可獲利300%。96年4月後瑞士共同基金 產品改為SIP25,每月固定獲利為25%,無到期日。並有3種 介紹獎金制度,第1種是直接推薦立即獎金,即投資人成為 瑞士共同基金會員後,即取得推薦資格,可以推薦自己或第 三人成為下線,而推薦人可以取得其直接推薦參與投資下線 的投資金額10%,作為直接推薦立即獎金。第2種獎金制度, 是以投資人直接推薦第三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該第三人投 資金額每30天收益的10%為獎金。第3種獎金制度為平衡獎金 (俗稱對碰),即每個投資者可以將他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 及右線,每個月視左線及右線當月推展的新業績金額何者為 低,以低者為標準計算平衡獎金,發給獎金之門檻為美金1 萬元,美金1萬元至美金10萬元為10%,美金11萬至30萬元為 8%,31萬元以上均為5%。其中,瑞士共同基金網站將前述第
1、2種介紹獎金稱為SRP,第3種介紹獎金稱為SFP。嗣後, 被告張維智即向被告張維華、或透由被告張維華等人招攬被 告高裕捷、顏美瑛、張誌杰、黃俊明、黃坤彬、林羿安、趙 丕昂、張坤香、楊連玉、董承剛、連水塗、郭淑英、陳振成 、李韋震、梁綵湄、陳麗珍、蕭國幹、曾楊美英、林雲婕、 張麗華、張賜種、邱碧珠等人參與瑞士共同基金以獲取介紹 人(俗稱上線)資格,渠等於95年8月至96年4月間陸續加入 瑞士共同基金後,即以多層次傳銷組織推介手法,各自依坊 間直銷模式在國內全省各地之咖啡廳、簡餐店、渠等住所或 富群公司營業處所等地,或親訪渠等認識之友人住居所,或 以舉辦餐會之方式,並輔以載有「瑞士共同基金係在多尼明 加共和國註冊,並由外國知名投資專家操作,為投資收益率 極高且風險最小之保本型基金」、「Swiss Cash提供的機會 可被視為將單筆或多筆10萬美元的投資變成了30萬美元或 100萬美元」、「我們鼓勵純粹投資者加大投資以加速實現 其百萬美元夢想」及黃俊明製作之「搶救貧窮」等誇大不實 內容之書面文件、或以上線分享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之獲利經 驗等方式,招攬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並以節省手續費等理由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以現金、匯款或轉帳等方式交付款項予 被告張維華等人,或經由被告張維智、「小余」告知被告張 維華、連水塗、黃俊明等3人,再由渠等3人分別通知被害人 匯款至前述「小余」所開立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計陸續有 林麗玲、魏淑惠、黃孟辰、侯淑薰、張淑珍、林美珊、李日 星、呂炎輝、鄭意平、賴俊明、何麗君、梁雅梅、蔡家螢、 江貴明、陳美妃、呂家儀、張富媚、鄭陳秋香、賴春菊、洪 淑媚、郭美鳳、賴孟妤、賴韋伶、程惠育、沈復居、蔡秩瑄 、劉麟英、張大正、班學忠、楊淑枝、蔣美津、龐金盛、孫 李鳳英、羅瑞芬、李毅心、徐鴛英、楊潔儀、馬玉美、曾月 玲、詹有朋、劉怡伶、張素專等人因陷於錯誤而購買瑞士共 同基金。迨至96年8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無預警關閉後,被 告張維華、高裕捷、黃俊明等人即對外宣稱渠等亦係被害人 ,要求下線等待瑞士共同基金網站修復,惟被告張維智、「 小余」、「BB」等人迄今避不見面,亦無任何說明或處理作 為,累計該基金自95年8月間引入國內至96年8月18日網站關 閉止,渠等以瑞士共同基金名義收受款項高達新臺幣(下同 )7億3489萬7808元,其中匯款至國外金融帳戶之款項計美 金1147萬5120元(以匯率1:33折算,約3億7867萬8960元) ,茲將渠等行為分列於下:
(一)張維智部分:
被告張維智先於94、95年間與「小余」、「BB」等海外詐欺
集團成員合謀,於國外伺服器上架設瑞士共同基金網站。迨 95年7月間,被告張維智以投資15個月可以賺300%等說詞邀 被告張維華參與瑞士共同基金,至95年8月間,被告張維華 同意以對張維智之債權美金1000元作為參與瑞士共同基金之 款項,嗣後,被告張維智又陸續招攬被告高裕捷、趙丕昂參 與,並請渠等向被告張維華瞭解瑞士共同基金之獲利及組織 獎金之計算方式,致被告高裕捷及趙丕昂分別於95年8月及 12月間各投入1000元美金參與該基金,並獲得上線資格;「 小余」及「BB」等外籍人士,並於95年8月至12月間至國內 ,由被告張維華、高裕捷、趙丕昂等人協助舉辦瑞士共同基 金之說明會、餐會,或陪同「小余」至各地誘使被害人投資 瑞士共同基金,使被害人誤信瑞士共同基金係國際知名基金 而投資,將款項交由被告張維華、高裕捷、趙丕昂等人,由 該等國內上線自個人虛擬帳戶移撥e-point至被害人虛擬帳 戶內,若上線帳戶內無足夠之e-point,則由被告張維華、 連水塗、高裕捷、黃俊明等人匯款至前述國外帳戶,待張維 智、「小余」等人收到款項後再撥入等額之e-point予張維 華等上線,再由上線移撥e-point予被害人。其後瑞士共同 基金網站於96年8月18日關閉,被告張維智以電子郵件向被 害人佯稱,係因馬來西亞政府將該等公司之帳戶查扣,瑞士 共同基金之發行公司Swiss Mutual Fund正與相關單位交涉 、談判云云,惟迄今仍並未見任何後續處理作為。累計至96 年8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止,被告張維智以上述手 法收受款項高達美金1147萬5120元。
(二)張維華部分:
被告張維華於95年8月間透由張維智取得瑞士共同基金上線 資格後,即自95年8、9月起,以15個月後可回收300%等云云 ,招覽被告黃俊明,或透由被告張維智聯絡被告高裕捷、趙 丕昂等人,或請被告高裕捷、趙丕昂、黃俊明偕同被告顏美 瑛、林智妃、張誌杰、黃坤彬、林羿安等人至咖啡廳等場所 ,再由被告張維華向招覽渠等參與瑞士共同基金,被告高裕 捷等人於95年9月起分別交付美金1000元以上不等之款項予 被告張維華(林羿安係向張維華借2000點之e-point用以參 加投資),作為參與瑞士共同基金之款項,並藉此獲得組織 上線資格,被告張維華並將被告黃俊明、高裕捷設為渠虛擬 帳戶之左、右下線後,即偕同「小余」、「BB」等外籍人士 於國內以舉辦說明會、餐會等形式,誘使被害人購買瑞士共 同基金,並藉由累積下線之投資款項,賺取瑞士共同基金之 高額對碰獎金,累計被告張維華個人以投資瑞士共同基金名 義收受金額即高達2194萬0363元。渠另吸收之被告黃俊明、
高裕捷等下線之犯行詳述如下:
1.黃俊明、黃坤彬、林羿安、梁綵湄、陳振成、李韋震、胡曦 予、陳麗珍、蕭國幹、林雲婕等人部分:95年8、9月間,被 告黃俊明、黃坤彬、林羿安先加入被告張維華下線後,陸續 於95年9月起由被告黃俊明招覽被告梁綵湄,黃坤彬招覽被 告陳振成,林羿安招覽被告陳麗珍、蕭國幹,被告黃俊明、 黃坤彬、林羿安、張維華與「小余」等人配合招覽被告李韋 震、胡曦予,以組織獎金、介紹佣金等誘因,招覽渠等參與 瑞士共同基金成為下線。
(1)黃俊明部分:
被告黃俊明於95年9月間參與張維華下線投資瑞士共同基金 ,除陸續與被告張維華、「小余」配合,招覽被告黃坤彬、 林羿安、梁綵湄、李韋震、胡曦予等人,參與瑞士共同基金 組織成為被告黃俊明之下線,由該等下線再自行吸收被害人 外,被告黃俊明亦基於相同犯意,陸續於95年10月至96年8 月間,透過己身宣傳或下線推介,誘使被害人加入,已知收 受被害人曾楊美英100萬元、陳美璇390萬元、郭忠民美金1 萬4000元、程惠育7萬2000元、沈復居75萬餘元、蔡秩瑄25 萬2000元。該等被害人或以現金交付被告黃俊明等人,或匯 款至被告黃俊明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邱麗色000000 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邱麗色00000000000 000號帳戶,或匯款予直接上線帳戶等方式繳付投資款。自9 5年12月20日至96年8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期間,被 告黃俊明使用前述邱麗色帳戶收受款項,金額高達3622萬 7477元。
(2)梁綵湄部分:被告梁綵湄於95年9月加入被告黃俊明下線, 陸續於臺北市春天素食餐廳,或渠保險客戶住家等場所,以 舉辦說明會或個別介紹等方式誘使被害人購買瑞士共同基金 ,已知於95年11月間,收受侯淑薰140餘萬元(另侯女友人 彭淑美、許國雄、李寶猜各美金5200元、美金1000餘元、美 金3000元)、95年12月間收受林麗玲約200萬元(另林女友 人鍾瑩美投資20餘萬元),96年1月間收受黃孟辰31萬8920 元(另黃女妹黃淑貞美金4000元)、96年6月間收受魏淑惠7 8萬4680元。上述款項均以現金交付予被告梁綵湄或匯款至 匯豐銀行建國分行梁綵湄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5年12月 8日至96年8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期間,被告梁綵湄 使用前述帳戶收受款項,金額高達1787萬7387元。 (3)黃坤彬部分:被告黃坤彬於95年9月間加入被告張維華、黃 俊明下線,再誘使被害人購買瑞士共同基金,並於95年9月 起使被告林羿安、陳振成、林耀錡、賴源水等人成為下線,
並於96年3月間經由林耀錡收受蔣美津10萬5600元(匯至彰 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邱麗色帳戶),另收受楊淑枝55萬8346 元(匯至復華銀行嘉義分行郭懿慧帳戶)投資成為下線參與 瑞士共同基金。被告黃坤彬收得上述下線投資款後,存入合 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黃坤彬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6年5 月3日至96年8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期間,被告黃坤 彬使用該帳戶收受款項,金額高達1255萬6722元。 (4)陳振成部分:被告陳振成於95年9月間,加入被告黃坤彬下 線,再誘使被害人購買瑞士共同基金,已知於96年5月15日 收受賴韋伶111萬6000元、96年5月23日收受洪淑媚48萬元、 賴夢妤32萬4000元、96年6月間收受鄭陳秋香309萬6000元、 賴春菊31萬6800元、96年7月23日收受郭美鳳10萬0500元, 另誘使吳宜樺、李榮桂、許素真、黃福長、黃子峻、許廖粉 、許美珠、許素梅、魏敬諭、許木村、許美玲、彭鈺翔、魏 敬岳、林芳瑜等人購買瑞士共同基金。被告陳振成因銷售上 述瑞士共同基金,從中牟得近250萬元介紹費及組織獎金, 再依上線被告黃坤彬、黃俊明指示,將收受之款項中127萬2 040元匯至被告黃俊明使用之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邱麗色0 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邱麗色000000 00000000號帳戶,1002萬3570元匯至前揭GLOBALEXCHANGE等 海外帳戶;其後,因被告陳振成認為透過被告黃坤彬、黃俊 明購買e-point處理速度較慢,乃又改將收受款項2324萬480 元匯至曾楊美英設於華南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俾利迅速將投資款 轉換為e-point予下線,藉此順利再行吸收下線。綜上,被 告陳振成以上述方式收受款項高達3453萬6090元。 (5)林羿安部分:被告林羿安於95年9月14日加入被告張維華、 黃俊明、黃坤彬下線,再招攬被告李韋震、黃禛鑑及陳麗珍 、蕭國幹、陳麗雲、林建谷、賴俊明等人成為下線。被告林 羿安並另行誘使被害人成為下線,累計被告林羿安與渠下線 向被害人收受之款項即達美金435萬2400元(折合新台幣約1 億3,927萬6,800元)。96年8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 後,被告林羿安於96年8月29日至31日間,將被害人依其指 示匯入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陳吟青帳戶之 餘額520萬元,分4次以現金提領,其中90萬元用以清償積欠 陳麗雲之款項、100多萬元用以清償個人卡債,其餘款項則 花用殆盡。被告林羿安竟不知悔改,猶於97年7月間向被害 人謊稱:司法機關業已查扣被告黃俊明、李韋震帳戶,被害 人可登記共同求償云云,欲藉此誤導被害人。
(6)李韋震、胡曦予部分:被告李韋震於95年8、9月間先加入黃
俊明、黃坤彬、林羿安下線後,招攬被告胡曦予成為下線, 其後再自行或透過渠等下線,對外銷售瑞士共同基金,於96 年7月24日收受馬境鎂3萬6040元、馬玉美9萬8520元;96年8 月間被告李韋震、胡曦予共同收受何麗君10萬1320元、梁雅 梅11萬8160元、蔡家螢29萬7160元、江貴明46萬餘元、江祺 寶6萬5280元、張富媚14萬5560元、呂家儀25萬9760元、陳 美妃19萬9240元。該等被害人將款項以現金方式,交予被告 李韋震等人,由被告李韋震存入合庫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00 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匯至前述國外SMF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帳戶,累計自96年5月10日至96年8月18日止被告 李韋震、胡曦予使用該帳戶收受款項達3763萬5214元。 (7)蕭國幹、陳麗珍、徐鄒春芳部分:被告蕭國幹、陳麗珍於96 年3、4月間加入林羿安下線,即以「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15巷4號3樓」之住所作為銷售瑞士共同基金之場所,由 蕭國幹負責誘使被害人購買瑞士共同基金,陳麗珍則負責收 受款項、匯款、發放佣金、自網路上列印憑證等。於96年5 月起陸續收受鄭意平10萬200元、班學忠美金8060元,並由 被告陳麗珍招攬被告徐鄒春芳加入其下線,並由被告徐鄒春 芳誘使王敦鍵匯款34萬2000元至陳麗珍之帳戶;除此,被告 蕭國幹、陳麗珍又自行或透過下線誘使被害人張薇、封中堯 、史馨雅、蔡敏儀、王英安、徐君強、徐培倫、張蕙芳、牟 振宗、陳冬梅、張趙衡林、傅月菜、王淑娟、王志強、麥燕 祥、彭裕榶、王淑芳、方長壽、鄭大平、顧冷宙、魏冠宇、 李淑芬、張美瑤、魏婕宇、盧好、張美華、邱莉茱、蓋世愛 、范振秋、彭得隆、林素雯、蔡裕澖、范玉彙、劉玉榮、鄧 巨川、龔浩文、劉萬慧、劉慶榮、魯鵬展、劉三榮、程軒、 江秀珠、田愛雲、趙國棟、趙國基、鄭聖國、趙國蓉、王趙 國琴、王偉貽、王渝生、唐鈺富、蔡春雄、蔡劉月珠、謝英 漢、宋盛府、劉益民、崔琦萍、丁庭穎、梅中興、周美惠、 梅中達、陳瑞祥、王國樑、張寶好、陳琇鈴、林玉華、曾慧 屏、周金巒、郭麗娟、李莉生等人購買瑞士共同基金。上述 被害人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交款項至陳麗珍設於合作金庫銀 行吉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累計被告蕭國幹、陳麗 珍使用該帳戶自96年5月3日開戶至96年8月18日瑞士共同基 金網站關閉止,該帳戶收受款項達5739萬0151元。 (8)林雲婕部分:被告林雲婕加入被告李韋震下線參與瑞士共同 基金,渠等並共同誘勸馬玉美加入投資瑞士共同基金,林雲 婕並於96年7月28日在嘉義市○○路276號馬玉美住處,對馬 玉美詐稱投資獲利高達25%,使馬玉美陷於錯誤,交付9萬8 520元(相當美金3000元)。
2.高裕捷、顏美瑛、趙丕昂、張坤香、董承剛、楊連玉、張誌 杰、連水塗、郭淑英等人部分:95年8、9月間先由被告高裕 捷、顏美瑛、張誌杰、趙丕昂加入張維華下線後,嗣於95年 9月起由被告顏美瑛招攬被告郭淑英、被告張誌杰招攬被告 連水塗、被告趙丕昂招攬被告張坤香及董承剛、被告張坤香 招攬被告楊連玉,以組織獎金、介紹佣金等誘因,招攬渠等 參與瑞士共同基金成為下線。
(1)高裕捷部分:被告高裕捷於95年8、9月間加入被告張維智、 張維華下線參與瑞士共同基金,除配合被告張維華招覽被告 顏美瑛、林智妃參與瑞士共同基金,成為被告高裕捷下線, 由該等下線再自行吸收被害人外,被告高裕捷亦基於相同犯 意,誘使被害人購買瑞士共同基金,收受劉麟英、應海瑞、 常偉、何之霖各約3萬餘元。被告高裕捷另提供瑞士共同基 金之書面文件予被告顏美瑛、郭淑英、陳一銘等人,俾利渠 等誘使被害人投資。上述被害人大多以現金交付被告高裕捷 或自行以無摺存入方式,將投資款存入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號高裕捷帳戶。累計95年9月14日至96年8月1 8日止,該帳戶收受款項達1922萬5342元。 (2)顏美瑛部分:被告顏美瑛於95年9月間加入被告張維華、高 裕捷下線投資瑞士共同基金後,配合被告張維華、高裕捷招 攬被告張誌杰成為被告顏美瑛下線,再陸續自行於臺北市西 門町鬧區內咖啡廳等場所以手提電腦連結瑞士共同基金網站 或透過下線對外向誘使被害人投資,已知於95年10月間收受 龐人豪美金1000元,96年4月間收受陳一銘美金1萬元,96年 5月收受張淑珍美金1萬元、收受范佳珍約美金1000元、收受 張鳳珍約美金1000元。上述被害人大多以現金交付被告顏美 瑛,或依被告顏美瑛指示將投資款匯入上述「小余」指定之 PENTA TRADES海外等帳戶。
(3)趙丕昂部分:被告趙丕昂於95年9月間加入被告高裕捷下線 投資瑞士共同基金,同月即招攬被告張坤香以3萬3500元參 與,同年11月間招攬被告董承剛以美金9000元參與,並收受 劉春玉美金5,000元,嗣後又透由被告董承剛、張坤香等下 線對外誘使魯澤文、張恭誠、周奕光、陳光明、施學莊、羅 志美、賴瀧瀅、張文敏、簡玉雲、杜韻菊、聶瑞蘭、蔡映麗 、劉秀英、巫竹英、謝芳菁、林素真、林素珍、趙苡媜、江 文林、潘仁治、曾政衡、涂玉嬌、李宜桂、董愛莉、許仲豪 、吳凡珊、張景賢、蔡詩涵、吳蘭香、陳玉珍等人購買瑞士 共同基金,被告趙丕昂並使用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行000000 0000000號趙丕昂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分行000000000 000號趙陳慎行帳戶、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號趙丕昂
等帳戶收受上述被害人款項,該3個帳戶經分別以95年12月8 日、96年5月2日、96年3月28日為起始日,至96年8月18日為 終止日,累計收受款項達2,078萬5,925元。 (4)張誌杰部分:被告張誌杰於95年8、9月間加入被告張維華、 高裕捷、顏美瑛下線,於同月招攬被告連水塗以美金1000元 參與,嗣後於臺北市○○○路及錦州街口之基督教會等場所 ,以舉辦說明會方式散發載有「投資報酬【月領】:1-3個 月10%〉〉4-6個月15%〉〉7-9個月20%〉〉10 -12個月25 %〉〉13-15個月30%」等不實文件,自行或透過下線誘使 被害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致使蔡淑娥等人,依張誌杰指示 投資匯款。被告張誌杰使用玉山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 0號張誌杰帳戶、玉山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號張羽諠 帳戶收受款項,該2個帳戶經分別以95年9月4日、95年9月7 日為起始日,至96年8月18日為終止日,收受款項達6619萬 1264元。
(5)連水塗部分:被告連水塗於95年9月間加入被告張誌杰下線 參與瑞士共同基金後,即與被告張維華、顏美瑛、張誌杰配 合,積極協助「小余」等外籍人士於國內咖啡廳等場所公開 說明瑞士共同基金投資事宜,進而藉與「小余」聯繫之機會 ,取得與「小余」聯絡窗口之身分,嗣後「小余」連續數次 更換國外收款帳戶,均以電話告知被告連水塗,再由連水塗 轉知被告高裕捷、顏美瑛、楊連玉、黃俊明、曾楊美英等人 。另被告連水塗基於相同不法犯意,自行或透過下線誘使被 害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並於95年11月收受郭文鍾美金2000 元,於96年5月間收受鍾文龍7萬8314元。連水塗另以收受現 金或要求被害人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 號連婉婷帳戶、臺灣銀行霧峰分行000000000000號連婉婷帳 戶等方式收受款項,上述2個帳戶經分別以95年9月15日、96 年1月3日為起始日,至96年8月18日為終止,連水塗收受款 項達1億5178萬8317元。
(6)張坤香、楊連玉部分:被告張坤香於95年9月間加入被告趙 丕昂下線參與瑞士共同基金,再招攬被告楊連玉成為下線, 其後,被告張坤香誘使陳明光、陳美容、吳芳蘭、藍李雪微 等人投資,而被告楊連玉亦誘使周瑞環、林國基、杜茂港、 陳秀凰、陳武祥、楊希聖等人投資成為楊員之下線;除此, 被告張坤香收受章若雲美金1萬4000元、張瀞文美金1萬1000 元、章雅雲美金3000元、鄭光祺美金4000元;而被告楊連玉 亦基於相同之犯意,於95年12月間收受郭秀雯美金3萬6000 元,96年5月收受張大正美金1萬元,96年6月間收受林泰安 美金1萬元、林美珊3萬5000元、陳金慶約美金9000元,96年
7月間收受郭琛17萬元、孫李鳳英美金2萬元、陳忠明美金20 00元,96年8月間收受陳思良美金2萬1000元、曹愛華美金1 萬元、曾光發美金6000元。上述投資款均以現金交付予被告 楊連玉,或逕赴富群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33號8樓之 5辦公處所繳交現金予被告楊連玉或張坤香,再由被告楊連 玉轉存入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行0000000000000號富群公司 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號楊連玉帳 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楊連玉帳戶,上述3個帳戶經 分別以96年4月24日、95年12月19日、96年3月27日為起始日 ,至96年8月18日為終止,被告楊連玉、張坤香收受款項達 4036萬9785元。
(7)董承剛部分:被告董承剛於95年11月間加入被告趙丕昂下線 ,即誘使羅瑞芬、李懿心等人為下線,其後自行或透過下線 對外,於96年5月間收受徐鴛英美金5000元、96年6月間收受 楊潔儀款項。被告董承剛係以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分行0000 000000000號董承剛帳戶收受投資款,經以96年1月31日為起 始日,96年8月18日為終止日,累計收受款項達7099萬9466 元。
(8)郭淑英部分:被告郭淑英於95年9月間加入被告顏美瑛下線 參與瑞士共同基金後,又誘使吳美英、林素吟等人購買,期 間於某不知名之商務中心等處所舉行說明會,於96年5月間 收受呂炎輝約63萬餘元,96年6月收受李日星3萬6000元。被 告郭淑英係以永豐商業銀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收受投資款,經以95年11月17日為起始日,96年8月18 日為終止日,累計收受款項達1015萬4963元。 3.張麗華、張賜種與邱碧朱等人部分:
被告張維華與被告張麗華為夫妻,被告張賜種為張麗華之兄 ,與被告邱碧朱為夫妻,張賜種與邱碧朱為彰化縣永靖鄉市 場之攤商;詎被告張維華另起犯意,與被告張麗華、張賜種 與邱碧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 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 、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及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暨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利用網際網路興起虛擬帳戶、虛擬 貨幣、多層次傳銷等概念,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由被告張維 華與張麗華,於96年4月間起,透過被告張賜種與邱碧朱, 向位在彰化縣永靖鄉住處鄰近攤商及親友即被害人曾月玲、 詹有朋、劉怡伶、張素專等人介紹瑞士共同基金訊息,並提 供購買基金相關書面文件,誆稱投資方式係以美金1000元為
1單位,至少需購買1單位,每購買1單位,每月可獲利25%, 另投資人可招攬下線,每招攬1單位,可獲取10%佣金,使有 意購買該基金者,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被告張維華設於彰化 銀行大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由交予現金予 被告張賜種夫妻,待被告張維華收得款項後,再列印投資憑 證,交予被告張賜種轉交予被害人等,使曾月玲等人陷於錯 誤而陸續匯款或交予現金予被告張維華、張麗華、張賜種與 邱碧朱。
二、公訴人因認被告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林羿安 、李韋震、胡曦予、蕭國幹、陳麗珍、徐鄒春芳、高裕捷、 顏美瑛、趙丕昂、張誌杰、張坤香、楊連玉、連水塗、郭淑 英、董承剛、林雲婕、張麗華、張賜種與邱碧朱均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 條第1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 資顧問境外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0條、第1 07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及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論處),暨公平交 易法第23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 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應依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論處)等罪嫌,被告張維華則涉犯兩次上述罪嫌 (見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39號卷第44頁)云云。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被告有罪 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 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本件公訴人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 被告等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告張維華、黃俊明 、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林翌安、陳麗珍、蕭國幹、李 韋震、胡曦予、高裕捷、顏美瑛、張誌杰、連水塗、趙丕昂 、董承剛、張坤香、楊連玉、郭淑英、林雲婕、張麗華、張 賜種、邱碧朱之供述,以及證人曾楊美英、陳美璇、徐惟鈺 、程惠育、沈復居、蔡秩瑄、黃孟辰、侯淑薰、林麗玲、魏
淑惠、賴韋伶、洪淑媚、賴孟妤、郭美鳳、鄭陳秋、賴春菊 、賴俊明、陳吟青、陳麗雲、鄭意平、王敦鍵、馬玉美、何 麗君、梁雅梅、蔡家螢、江貴明、張富媚、呂家儀、陳美妃 、劉麟英、陳一銘、張淑珍、蔡淑娥、郭文鐘、劉春玉、徐 鴛英、郭琛之、郭秀雯、張大正、林美珊、曾光發、章若雲 、呂炎輝、李日星、曾月玲、詹家豐、劉怡伶、張素專、詹 有朋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馬玉美於偵查中之指述,與卷附之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所製作之瑞士共同基金投資關係 表1紙、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6月25日台央外捌字第09700330 78號函及其附件影本;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該資料 製作之「瑞士共同基金匯款至國外金額統計表」、法務部調 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據證據66至100製作之吸收存款統計表 、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97年3月31日彰大直字第0970638號 函及其附件影本、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7年4月8日彰中和 字第0970181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 行97年5月5日合金民存字第0970001383號函及其附件影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尾分行97年4月3日合金虎字第09700014 08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97年7月29日 彰草字第0971775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 義分行97年4月7日合金家營字第0970001520號函及其附件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