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921號
TCDV,99,除,921,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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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林荷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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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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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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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四葉草國際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4月6日 │24,713元 │U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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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葉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