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109號
TCDV,99,除,1109,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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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頤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曉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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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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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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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98年6月16日 │20,000元 │DR0000000 │ │
│ │司 洪堯昆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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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頤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