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092號
TCDV,99,除,1092,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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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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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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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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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炬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99年3月31日 │23,657元 │DG0000000 │ │
│ │詹饒富姝 │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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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