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原 告 鄭琴發
被 告 陳朝棟
陳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 月2日以99年度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6,864元。該項裁定已於 99年11月8日寄存在原告起訴狀記載送達地址之警察機關即 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並於99年11月18日發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