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伯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梅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煌善
被 告 臺中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豐光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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