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67號
TCDV,99,訴,967,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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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台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伶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禵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有關原告請求損害額之抗辯,提出證據方法。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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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