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涂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炎泉、莊貴花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裁判費
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
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
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