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12號
TCDV,99,訴,312,2010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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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涂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炎泉莊貴花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裁判費
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
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
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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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