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陳肇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澳盛銀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92,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