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29號
TCDV,99,訴,2729,20101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陳肇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澳盛銀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92,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