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 告 廖述煌
廖春娟
廖述裕
廖繼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顯俊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該裁定已於99 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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