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53號
TCDV,99,訴,253,201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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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秀順
      黃永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坤燿因99年度訴字第25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3,0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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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