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秀順
黃永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坤燿因99年度訴字第25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3,0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