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3號
原 告 卓玉玲
上當事人與卓杼蓉等20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