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93號
TCDV,99,訴,2493,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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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3號
原   告 卓玉玲
上當事人與卓杼蓉等20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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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