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林惠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富邦間99年度訴字第117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