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彭宜怡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皓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狀所載,初步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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