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邱木蘭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被 告 蘇鳳梅
被 告 魏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