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633號
TCDV,99,補,1633,201012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   告 興晉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瑋彤
被   告 丘永廣
前列二人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59,993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8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晉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