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 告 興晉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瑋彤
被 告 丘永廣
前列二人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59,993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8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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