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629號
TCDV,99,補,1629,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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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利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瀋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79,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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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