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624號
TCDV,99,補,1624,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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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趙崇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4,7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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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