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趙崇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4,7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