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85號
TCDV,99,補,1585,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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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劉銘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嬌仙許維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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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