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劉銘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嬌仙、許維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