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84號
TCDV,99,補,1584,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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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王文皇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被   告 安良港福德祠即安良.
法定代理人 顏文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元(即占
  用土地之面積2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元=
  1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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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