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9年度,55號
TCDV,99,法,55,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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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劉清標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捐助
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廢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清標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 明德女子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法人原捐助章程共計8條, 原組織章程共計18條,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將組織章程併入 捐助章程內,故新修訂後之捐助章程總計為32條,此部分請 裁定准予處分修定變更。又原組織章程因已併入新修訂之捐 助章程內,故原組織章程已不復存在,此部分請裁定准予處 分廢止,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 公函、舊捐助章程、舊組織章程、新修訂之捐助章程、修訂 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並廢止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 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處分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條文, 經董事會於民國99年10月3日、11月14日會議決議修正,同 時決議於上開捐助章程通過後,廢止臺灣省臺中市明德女子 高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有臺灣省臺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 學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四次、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 本院審酌上開捐助章程之修正目的係將原有組織章程併入捐 助章程,同時廢止原有組織章程;且經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 後,業經教育部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以部授教中㈡字第 0990602153號函核定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因認上開 捐助章程之修正及組織章程之廢止均屬必要,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 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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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