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 告 劉○○
被 告 蔡○○
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被告蔡○○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被告李○○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為原告配偶,與原告共同居住並 育有一名6 歲之子。蔡○○為音樂老師,工作上並無加班必 要,惟自民國104 年1 月起卻數度徹夜不歸至翌日始返家, 原告察覺有異,乃於104 年1 月17日檢視蔡○○手機,由其 Line通訊紀錄中發現蔡○○與同屬任職於汲音交響管樂團( 下稱汲音樂團)團員即被告李○○有染,2 人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通話內容,顯已逾正常份際,如附表編號6 之對話 內容,更足堪認定2 人已有肉體上親密關係。原告雖要求蔡 ○○不要再與李○○往來,惟蔡○○依然故我,持續至樂團 與李○○會面,並於104 年5 月24日為搶回手機而對原告拉 扯扭打,致原告身上多處挫傷。嗣經原告分別於104 年6 月 29日及105 年2 月4 日兩度檢視蔡○○手機通話紀錄,發現 被告2 人仍持續聯繫。被告2 人間之婚外情已造成原告婚姻 關係難以修補之裂痕,對於原告造成重大精神痛苦,爰依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
㈠蔡○○部分:原告與伊於94年2 月24日公證結婚後,即至北 京攻讀碩士,期間竟孫玉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95年6 月回 臺期間經伊發現電腦中存有諸多孫玉不堪入目之猥褻照片, 致伊身心遭受重大傷害,無法正常工作生活,並求診於臺北
馬偕醫院精神科服用藥物控制。99年8 月16日兒子出生後, 原告即以為免睡眠受影響為由與伊分房,之後兩人即無夫妻 之實,嗣伊並發現原告多次消費色情按摩服務,惟因念及幼 子及夫妻情份,乃一再將原告通聯紀錄及消費單據銷毀,而 104 年1 月1 日凌晨零時許,伊出門後欲返家,惟遭原告將 大門反鎖致無法進入,故徹夜不歸實係不可歸責於伊之事由 所致。原告身為法律人不忠於婚姻生活,屢有外遇、染性病 、找色情按摩致伊身心俱疲,而與李○○有密切互動並哭訴 婚姻失和心事,實是原告犯錯在先,卻要求伊協議離婚並支 付精神賠償,難謂有理。且原告提出之被告2 人間Line對話 內容,乃原告侵害伊隱私權自伊手機所取得,不得作為證據 使用等語。
㈡李○○部分:被告2 人初於汲音樂團為同事,後來亦於同一 學校任教並成為臉書好友,因見蔡○○婚姻感情狀況不佳而 加以關心,日久生情,因而於Line之對話中出現如附表所示 之內容,惟被告2 人雖曾有拍背、牽手之情,但現實生活中 並非男女朋友關係等語。
㈢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與蔡○○於92年2 月24日結婚迄今,並共同育有1 子 ,有原告全戶之戶籍謄本及蔡○○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 本院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6 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6頁、第21 0 頁),蔡○○與李○○同為汲音樂團之團員,並任教於同 一學校,李○○知悉蔡○○為有配偶之人,惟被告2 人仍有 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 蔡○○手機之翻拍照片為佐(見106 年度北司調卷第6 號卷 ,下稱調解卷第18頁至第193 頁),應堪認為真實。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2 人有超越正常分際之男女交 往情形,致原告婚姻發生難以修補之裂痕,造成原告重大精 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80 萬元之慰撫金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
㈠按法院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應使當事人就該證據及其調查 之結果為言詞辯論,使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最高法院18 年上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則 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以 自由心證判斷之。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 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 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 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
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所違背之法規在保護 重大法益,其間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 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等,始否定其證據能力。而夫妻雙 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除在民事上以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範之外,在刑事上更以通姦、相姦罪相 繩,此類案件,本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此項隱私權 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又通姦、相姦行為 在其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極其困難,如取 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 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 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被告蔡○○辯稱:原告 在未得伊同意下,私自翻拍伊手機內之非公開談話畫面,已 侵害伊之隱私權,該對話紀錄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本院基於 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 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 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 認原告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蔡○○手機內之非公開談 話畫面,手段及目的性尚符合比例原則,在本件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中應認有證據能力,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先 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觀諸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至 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 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 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 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 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意旨參照)。準此,侵害原告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 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 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程度,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即足當之。
⒈查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為被告2 人間之對話,為被告所不爭 執,又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顯示,被告2 人言語親暱,並時 常互訴愛意,蔡○○復多次傳送身穿性感內衣之照片予李○ ○,而如附表編號6 所示內容,2 人於104 年1 月22日更以 Line之對話進行虛擬性交,兩人間確有超出普通友誼之情誼 ,且蔡○○復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與李○○有牽手、接吻、擁 抱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並於104 年5 月21日以Line傳 「外遇我們半斤八兩我承認,至少我敢做敢當」等語予原告 (見本院卷第96頁),李○○亦自承對蔡○○有產生逾越朋 友的情愫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反面),已影響原告與蔡○ ○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對婚姻本質已加以干擾、侵害 ,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原告與蔡○ ○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縱依原告所舉之事 證,尚難直接認定被告已發生相(通)姦行為,亦難謂被告 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是被告之行為,已共同對 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屬情節重大,而構成侵 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 。
⒉被告蔡○○雖抗辯:原告與訴外人孫玉之大陸籍女子交往甚 密,且找色情按摩,其早已破壞夫妻雙方互負誠實義務,對 於蔡○○早已無經營婚姻之意願云云,然按於婚姻中,男女 雙方均有對婚姻忠誠之義務,縱認原告與其他女子發生婚外 情,破壞彼此婚姻之圓滿幸福,然在原告與蔡○○離婚前, 原告之配偶權仍存在而未被剝奪,蔡○○尚不得執此合理化 自身之外遇行為,更不可能因而免除本件侵權行所應負之賠 償責任。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遭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精 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 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換言之,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 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 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本院審酌蔡○○明知與原告仍存有婚姻關係,李○○明 知蔡○○為有配偶之人,2 人仍為如附表所示對話及傳送照 片,並有超出一般正常社交之牽手、接吻、擁抱之行為,原 告目睹如附表所示對話及照片,對其精神及家庭生活損害非 輕,又原告為碩士畢業,擔任職業律師工作,與蔡○○育有 1 名子女,被告蔡○○、李○○均任教於同一所學校,並同 屬汲音樂團之團員,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
及經濟能力(兩造103 年、104 年所得情形,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71頁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應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顯屬過高,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蔡○○自106 年1 月5 日 (見調解卷第212 頁)起、李○○自106 年1 月12日起(見 調解卷第207 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合於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開經本院判決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 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經核於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依據,不予准許,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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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 期│發話者及內容 │卷頁出處( │
│號│ │(蔡:蔡○○;李:李○○) │106 年北司調│
│ │ │ │字第6 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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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1.3 │蔡:我和小喇今天約了到桃園玩,如│第24頁至第25│
│ │ │ 果晚點你好些,想和我見面,再│頁 │
│ │ │ 跟我說 想你…Kiss Me │ │
│ │ ├────────────────┼──────┤
│ │ │李:Kiss Kiss │第25頁 │
│ │ ├────────────────┼──────┤
│ │ │蔡:我今天穿這個睡(蔡身穿鏤空睡│第36頁 │
│ │ │衣之照片) │ │
│ │ ├────────────────┼──────┤
│ │ │李:妳穿這個睡…是要我怎麼睡 │第37頁 │
│ │ │蔡:想著睡 乖~親親,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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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1.6 │蔡:今天腦海裏一直出現你的影子。│第41頁 │
│ │ ├────────────────┼──────┤
│ │ │李:抱抱晚安Miss u │第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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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1.11│蔡:突然想起和你接吻的味道了 │第83頁 │
│ │ ├────────────────┼──────┤
│ │ │李:Me Too . Kiss Kiss │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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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1.14│李:來去看妳的照片 │第120 頁至第│
│ │ │蔡:你都留著? │122 頁 │
│ │ │李:沒有都啦 不能外流的都刪了 │ │
│ │ │ 別擔心 │ │
│ │ │蔡:明天給我檢查 沒我臉的就沒差│ │
│ │ │ 抱抱+親親 │ │
│ │ ├────────────────┼──────┤
│ │ │李:是不是要寄幾張來 │第122 頁 │
│ │ ├────────────────┼──────┤
│ │ │蔡:(傳身穿睡衣、以手托胸照片)│第124 頁、第│
│ │ │ │128頁 │
│ │ ├────────────────┼──────┤
│ │ │李:這麼好 愛你 哇喔想吸 抱抱│第130頁至134│
│ │ │ 舔妳 親親 抱抱 │頁 │
│ │ │蔡:不跟你玩了,我有點興奮了 │ │
│ │ │李:我超興奮的…天啊好想被你舔喔│ │
│ │ │ 總是被你吸得好舒服 │ │
│ │ │蔡:我想舔你 想吧 │ │
│ │ │李:也是想要被你舔啦 喜歡你吸我│ │
├─┼────┼────────────────┼──────┤
│5 │104.1.16│蔡:別笑我,那天晚上獅子會拍照,│第141頁 │
│ │ │ 你在底下偷偷逗弄我當時我真是│ │
│ │ │ 全身發燙 │ │
│ │ ├────────────────┼──────┤
│ │ │蔡:大鬍子今天想我嗎?我想現在更│第146頁 │
│ │ │ 想躺在你的胸膛摟著睡覺 │ │
│ │ │李:想啊 │ │
├─┼────┼────────────────┼──────┤
│6 │104.1.22│蔡:(傳穿性感內衣照片,數張) │第170 頁至第│
│ │ │李:受不了好想要喔好美喔 │174頁 │
│ │ │蔡:愛ㄇ │ │
│ │ │李:你說呢?(傳陰莖勃起照片)這│ │
│ │ │ 樣有回答了嗎 │ │
│ │ ├────────────────┼──────┤
│ │ │蔡:(傳露胸照片)請享用 │第177 頁至第│
│ │ │李:喔天啊U make me huge好想舔妳│第191頁 │
│ │ │ 喔 │ │
│ │ │蔡:我也想要你啊 │ │
│ │ │李:妳讓我好硬喔 │ │
│ │ │蔡:我喜歡讓你又硬又大 │ │
│ │ │李:這妳最厲害了 │ │
│ │ │蔡:然後把你緊緊夾住 │ │
│ │ │李:舒服喔喔 │ │
│ │ │蔡:你也把我弄得好溼好漲 │ │
│ │ │李:好想挺進喔 │ │
│ │ │蔡:想看ㄇ │ │
│ │ │李:想(再傳陰莖勃起照) 今天特│ │
│ │ │ 別粗 感覺會插的妳很舒服看起│ │
│ │ │ 來好多汁喔 │ │
│ │ │蔡:想吃你 舔你 吸你 │ │
│ │ │李:喔 好喜歡 想插進去 好緊喔│ │
│ │ │蔡:我想你深深的插我 │ │
│ │ │李:愛你小穴的吸力 今天一定會很│ │
│ │ │ 深因為 因為我好大好硬喔 想│ │
│ │ │ 要讓妳被我插得很舒服 想射了│ │
│ │ │蔡:夾緊你 │ │
│ │ │李:可以射在哪裏 │ │
│ │ │蔡:你想哪都行 │ │
│ │ │李:身上 脖子上 │ │
│ │ │蔡:給我 我要 │ │
│ │ │李:哦哦哦哦哦哦哦 要去 要去 │ │
│ │ │ 啊啊啊 │ │
│ │ │蔡:我也來了 │ │
│ │ │李:我要衝刺 用力的抽插妳 │ │
│ │ │蔡:好喘 好舒服 好愛好愛 你好│ │
│ │ │ 棒讓我這麼舒服 │ │
│ │ │李:好愛你的叫聲 好好聽 │ │
│ │ │蔡:我只要叫給你聽 │ │
│ │ │李:好 要來了 啊啊啊啊啊 嘴巴│ │
│ │ │張開 我要射進去 │ │
│ │ │蔡:來吧 │ │
│ │ │李:抱抱 │ │
│ │ │蔡:抱 │ │
│ │ │李:射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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