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7號
TCDV,99,建,27,2010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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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黃敬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宏(即宏洋工程行)間99年度建字第2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717,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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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