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479號
TCDV,99,家訴,479,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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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79號
原   告 趙惠如
被   告 張晴淮
      許蓉瑜
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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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