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79號
原 告 趙惠如
被 告 張晴淮
許蓉瑜
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