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15號
原 告 鄭昕怡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彥皓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應提出被告阮玉富之入出國證明書及其在越南之戶籍及身分
資料。
三、應提出被告阮玉富何以登記為被告黃懷仁之生母之緣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