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62號原 告 王宣菁被 告 張志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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