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0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沿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晉齊有限公司、劉瑋彤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及當日之基準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