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818號
TCDV,99,司拍,818,201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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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温驥芸
相 對 人 張玉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2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2月6日至115年2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玉旻
嗣債務人張玉旻於85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2月9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99 年9月9日⑵99年10月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1,639,55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保證書、 授信約定書、增補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 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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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