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766號
TCDV,99,司拍,766,2010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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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駱佳欣
相 對 人 王登貴
相 對 人 王梓彬
相 對 人 江素珠
相 對 人 王嘉麟
相 對 人 王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文章於民國84年3月4日死亡 ,如附表所示抵押物於84年12月18日因辦理分割繼承於84年 12月18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登貴王梓彬江素珠、王嘉 麟、王清山。債務人王文章於81年7月2日向聲請人前手黃寬 士借款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到期政府徵收上開土 地之日為止,上揭土地由相對人於84年12月18日分割繼承, 聲請人於97年5月6日受讓新臺幣10,000,000元債權及抵押權 ,茲因政府財政有限,上揭土地已是通行數十年之既成道路 但其徵收日期未定,聲請人曾發函通知相對人限期清償,詎 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 謄本、債權讓與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王登貴王梓彬江素珠王嘉麟王清山雖為 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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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